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管理实施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
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工信厅节〔2016〕8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及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加强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制定《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6年5月30日
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规范该领域标准制修订程序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工信厅科〔2009〕8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制修订工作补充规定》(工信厅科〔2011〕137号)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标准制修订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化工、石化、黑色冶金、有色金属、黄金、建材、稀土、机械、汽车、船舶、航空、轻工、纺织、包装、航天、兵器、核工业、电子、通信等行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管理。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绿色制造等综合领域,以及资源节约、能源节约、清洁生产、温室气体管理和资源综合利用等专业领域的工业和通信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管理。
第五条 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应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产业推进、应用推广相结合,有效采用国际标准。
第六条 标准的制定管理工作由我部科技司统一归口管理,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负责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管理工作,包括: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组织实施和监督,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组织实施和监督等。
第七条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负责指导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鼓励社会团体参照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技术标准体系、绿色制造标准体系,以创新引领为宗旨开展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升标准水平,支撑产业链协同创新,引导促进绿色生产和消费。
第八条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委托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和部委托机构协助开展相关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协助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开展标准制修订管理,部委托机构受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委托开展本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机构名单见附件1)。
第九条 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由标准归口单位负责。已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业或领域,标准归口单位由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未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业或领域,标准归口单位由相应的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
第十条 鼓励成熟的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以满足条件的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为基础申请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立项的,经标准归口单位推荐,标准制修订工作可适用快速程序,直接由立项阶段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或审查阶段。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十一条 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根据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实际及发展需求,按照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技术标准体系或绿色制造标准体系要求,向相应的标准归口单位提出立项申请。标准归口单位汇总立项申请材料并提交部委托机构。
第十二条 申请标准立项时,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标准项目建议书(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2-1、2-2、2-3,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3)。如为国家标准,需附标准草案稿;如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应说明必要性等。标准归口单位应按要求填写申报标准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见附件4);如为标准体系外的项目,需提供标准体系项目的补充说明(见附件5)。
第十三条 部委托机构负责项目申报相关资料的审查,并负责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可行性、必要性及先进性进行评审,提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建议。部委托机构对资料审查通过的标准立项材料进行汇总,填写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件6),并于每年3月1日、6月1日、9月1日、12月1日前报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第十四条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对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项目提交科技司。
第十五条 标准计划下达后,由部委托机构组织各相关标准归口单位落实标准计划,标准起草单位具体负责标准计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在标准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标准项目进行调整,应由标准牵头起草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填写《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件7),经标准归口单位及部委托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第三章 标准起草和审查
第十七条 牵头单位应对所制定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应按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起草标准草案。
第十八条 起草标准草案时,应同时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五)产业化情况、推广应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等情况;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相关数据对比情况;
(七)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九)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十一)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十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后,由标准归口单位就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其有关附件向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或专家委员会专家(适用于无相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情况)及各相关方广泛征求意见,并在相关刊物上刊登或在网站上公示。
标准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天,对被征求意见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的,按无异议处理。对有关单位和专家提出的意见,牵头单位应认真研究,未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意见处理结果应列入《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8)。对重大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牵头单位应根据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对应的标准归口单位进行审核,并抄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及部委托机构。
第二十条 审核后提交审查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由相应的标准归口单位负责组织标准的审查工作。
标准送审稿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强制性标准、技术经济和社会意义重大的标准以及涉及面广和分歧意见较多的标准应采用会议审查。
有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其秘书处将审查材料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未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相应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召集各利益相关方代表组成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应少于四分之一,并且牵头单位的专家不能超过审查专家委员会的四分之一。
秘书处或部委托机构应在会议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或函审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等审查材料提交给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或审查专家委员会全体专家。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应由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或审查专家委员会(适用于无相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情况)全体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方为通过。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会议审查应编写会议纪要,内容包括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二)至(十一)项内容以及标准文本条文的审查结论和修改意见,并附《标准审查会审查结论》(见附件9)和参加审查的代表名单(见附件10)。函审时应出具《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件11),并附《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件12)。
第二十一条 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牵头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标准归口单位提交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至部委托机构。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应重新研究,并将有关情况报部委托机构。
第四章 标准报批
第二十二条 部委托机构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二)至(十一)项的内容,以及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发展水平等,对牵头单位提出的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标准报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标准制定工作程序是否有效;
(二)有关问题的处理是否恰当;
(三)强制性标准是否符合制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五)标准中专利情况是否清晰等。
第二十三条 部委托机构负责对符合要求的标准进行汇总、编号,并于每年1月1日、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前,将汇总好的标准报批材料报送至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报批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3)(同时提供电子版);
(三)标准申报单(见附件14)(同时提供电子版);
(四)标准报批稿(同时提供电子版);
(五)标准编制说明(详细内容见第十八条)(同时提供电子版);
(六)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同时提供电子版);
(七)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及《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同时提供电子版);
(八)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九)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TBT通报中英文表格(见附件15-1、15-2)。
第二十四条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会同部内有关司局,对部委托机构报送的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报送科技司。
第五章 标准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五条 行业标准批准后以部公告形式发布,部委托机构负责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行业标准备案。国家标准批准后以国家标准公告形式发布。
第六章 标准出版
第二十六条 部委托机构负责将已经批准发布的标准送相关出版机构出版。
第二十七条 标准出版后,部委托机构应及时将标准文本分别送科技司和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各两份。
第七章 标准复审
第二十八条 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提出复审建议,由部委托机构组织有关标准归口单位定期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标准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其中,节能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九条 复审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标准复审的程序和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标准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对复审标准应逐项填写《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件16)。
第三十一条 标准复审后,由相关标准归口单位提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填写标准复审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标准汇总表(见附件17-1、17-2、17-3),并将标准复审材料报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标准复审报告(同时提供电子版);
(三)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同时提供电子版);
(四)标准复审意见表(同时提供电子版)。
第三十二条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对标准复审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复审意见,并提交科技司。
第三十三条 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行业标准复审结果以部公告形式发布。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国家标准复审结果以国家标准公告形式发布。
第八章 标准修改
第三十四条 如标准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的,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
第三十五条 修改行业标准,应填写《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件18),出具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修改依据、审查结论等),按标准报批程序办理。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审查纪要(同时提供电子版);
(三)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同时提供电子版)。
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六条 修改国家标准,应遵照《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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