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方式推进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
山东检验检疫局 张昭谭 任庆明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改革是检验检疫顺应时代与经济发展、推进法治质检建设的必由之路。加强法治质检工作是促进质检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是质检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法治质检建设是建立和完善检验检疫现代治理体系,推进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的必然手段。
“良法善治”是法治质检建设的要求
法治方式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依法行政和法治思维都属于法治方式的范畴。检验检疫制度改革、行政决策、依法施检等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亚里士多德将法治描述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良善的法律是客观规律、特别是经济规律的反映,须结合现实的实际,引导、促进并保障国际交往和外贸经济的发展。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首先要能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安全,体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保护人身健康和生物环境安全;其次,能够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并促进国际间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第三,符合客观规律、经济规律及其所调整范畴的实际,科学严谨并便于操作实施;第四,顺应时代及其经济发展方向,主导社会主体有益的价值取向,明确那些可以行、禁止行和必须行的行为规范。总之,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且必须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体现人民福祉,得到人民拥护。
检验检疫制度监管体系亟须完善
随着国际贸易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逐步成熟,在市场经济地位确立、企业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升、贸易方式发生深刻变革的今天,固有的检验检疫制度和监管模式已逐渐显露出一些弊端和不足。
一是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法治质检建设与外贸经济发展的要求不完全适应,特别是法律法规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较多。二是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还缺乏应有的权威,法律实施效果并非十分理想,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有待加强,普法宣传与自觉守法存在一些差距,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三是国际公约框架下的自贸体系建设还在探索之中,加强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应对工作。过分注重出口领域检验监管一定程度地造成进口检疫监管力度的削弱。四是我国商检制度从最初的出口商品全部检验到大宗、敏感商品的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从制定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再到进出境商品法检目录的动态调整,直到取消出口工业产品质量许可证和原则上取消出口工业制成品的法检,但检验监管的属性和本质没有改变。五是无论批批检验、抽批检验、过程检验还是分类管理、电子监管、假定合格等,本质上都是先检后放,检验检疫部门动用大量人力物力等行政资源,开展报检、检验检测监管和出证放行工作,同时承担着质量安全风险,单纯的检验监管模式改革难以彻底改变低效高耗的检验监管和便捷的出口贸易运作要求。六是承担本应由市场配置资源的职能而产生检验监管的重复性甚或程序性的矛盾。如质量法规范下的“中国制造”商品在市场上流通,已有政府有关部门分别在生产及流通领域进行了监督和规范,客商在市场购买后出口仍然需要出口报检。
检验检疫法治的信仰与善治的实现
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检验检疫同样需要有良法可依可循且为广大外贸企业及其民众信仰,这是法治质检的基础。那么,如何建立相对完善的检验检疫法律体系并实现检验检疫的善治呢?对检验检疫行政机关而言,当恪守依法行政的原则,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失职不越权,切实做到严格为国把关、热情服务公民,以改革促进法律体系的发展和优化,以法治维护检验检疫的公平和正义。
一是树立法治理念,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为依托,建立健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的质检法律法规体系,推动质检法律、行政法规制修订工作,彻底解决质检工作制度的弊端使之更加科学、完整和适用,让尊法守法成为外贸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必然选择。二是科学界定并明晰检验检疫立法与改革的关系,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确保“立改废释并举”,促使良法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为善治提供前提和保障。三是积极探索以立法促进检验检疫工作融合和资源整合,在执行领域培养法治思维,包括合法性思维、程序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和公平正义思维,改变重公权轻私权、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的固化思维,铲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超越法律的特权思想,实现检验检疫法治工作方式的转变和效果的提升。四是建立相对完善的检验检疫法律制度体系,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体系和执法监管体系,对检验检疫权力运行实行层级监管和制约,建立问责机制和惩戒制度并严厉追责。五是保证民众对检验检疫立法和执法监督的参与程度,加快推进执法过程及其结果的全记录并依法公开相关内容,全面加强法治质检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