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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新开放口岸《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达标情况的通知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检
    发布时间:2017-08-16
    来源: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新开放口岸《国际卫生条例(2005)》

    口岸核心能力达标情况的通知

    国质检卫〔2016〕62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16年,国务院批准开放4个口岸,其中江苏局2个空港口岸,福建局1个水港口岸,海南局1个水港口岸。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口岸核心能力建设进行了考核验收,4个国家对外新开放口岸均达到《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标准。截至目前,全国已达标口岸268个。

    现将2016年度考核达标的4个口岸予以公布(见附件),希望各局持续巩固、提升口岸核心能力,在确保口岸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护我国人民生命安全和生态安全工作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附件:《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达标口岸名单(2016年度)

    质检总局

    2016年12月30日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