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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1号决议的紧急通知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关业
    发布时间:2017-08-28
    来源: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日前,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1号决议的公告》(2017年第40号公告,以下简称40号公告),对涉及朝鲜进出口贸易的部分产品采取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直属局要严格执行40号公告内容,全面禁止自朝鲜进口煤、铁、铁矿石、铅、铅矿石、水海产品。对于在公告执行之日(8月15日零时)前已运抵我口岸的上述货物,可予以放行。自9月5日零时起,不再办理进口手续。此后,进境的上述产品一律按禁止进口货物处理。

    二、上述措施不适用于出口国根据可信情报证实非朝鲜原产且经由朝鲜罗津港(Rason)转口的煤,但出口国须事先通报联合国安理会根据第1718号决议设立的委员会。经罗津港进口非朝鲜原产煤炭的中国企业须持出口国向联合国安理会根据第1718号决议设立的委员会通报材料办理通关手续。

    三、有关禁运产品详见附件。上述措施自8月15日起执行。

    通关司

    2017年8月14日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