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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国门安全风险点引发的法律思考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时间:2017-09-05
    来源:

    法言议苑

    近期,在国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进口货物经常出现未经检验就被用货企业或货主擅自使用或销售的现象,而且这些用货企业年进口批次不多,有的甚至是近年来才有进口记录的贸易商,成为国门安全风险点。

    针对这种现象,主要原因在于用货企业通过e-CIQ系统在口岸报检后,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对货物进行检疫处理通关,并给用货企业一个通关单电子号码,用货企业误以为口岸报检检疫完成后,就可以直接销售、使用,结果就是货物直接进口拆装使用或销售,没有及时接受品质检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同时,也给货物的品质检验带来困难,成为一个国门安全风险隐患。

    在原有报检机制下,用货企业需完成口岸局及内地局的两次报检两次缴费,在口岸局申报货物及外包装的检疫,到内地局申报货物的检验。口岸局缴纳货物的外包装检疫费,到内地局缴纳货物检验检疫费。用货企业到口岸局申报后,获得一份纸质的进口货物通关单,备注栏注明:请与**局联系货物检验检疫事宜,货物未经检验检疫,不得投入销售使用。

    2013年全面实行无纸化通关,2016年7月又开始运行e-CIQ系统。按照e-CIQ的程序设计,报检按主辅施检分配,企业在口岸局报检后,由口岸局直接进行主辅施检的分配,企业的货物报检信息转到内地局。今年4月暂停所有的行政性检验检疫收费。按照现行的这种报检机制,用货企业只需在口岸局申报即可,而且已取消了检验检疫费用,企业无需缴费。特别是无纸化通关系统运行后,检验检疫不再发放纸质通关单,企业申报后即可收到通关单号,再到海关报关时输入通关单号,对碰成功即可放行。

    面对新机制下用货企业出现了未经检验就擅自销售、使用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依法查处。但在调查中,用货企业十分委屈,认为自身行为并无不妥,按照“十项效能制度”据理力争,认为在口岸报检时未被告知“未经检验不得擅自销售或使用”,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违法。

    就这个风险点与违法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十项效能制度”中有“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或咨询有关事项如何办理时,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申请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问题的症结就在于用货企业在口岸报检通关后,工作人员没有告知其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需进行品质检验后才能销售使用。据了解,目前正实施e-CIQ系统,用货企业是无法及时从通关单的电子号码得到法检目录内的商品“未经检验不得擅自销售使用”的信息,用货企业甚至认为出现违法行为的根源在于检验检疫部门未提前告知。

    按照“一次性告知制”规定,检验检疫部门工作人员既应当履行一次性告知的义务,也必须承担一次性告知责任,对违反本制度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进口商品入境检验检疫是通关的一个完全环节,执法人员应该在口岸检疫通关后没有清晰告知货主及时接受品质检验。有争议的是通关单上的电子信息货主也只能通过报关才能得到检验信息,如果货主认为告知的内容不及时、不准确、不适用,执法人员能否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对此,执法人员需要认真思考:在检验检疫工作中,一方面必须严格依法行政,违法必究,对违法行为必须进行处罚;另一方面还须承担违反制度风险,按照“一次性告知制”规定,如果货主坚持认为通关单电子信息没有事前告知,而且执法人员也没有主动提前通知货主检验事宜,对其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也必须承担违规责任。因此,执法人员在进口货物检验检疫日常工作中,必须改变被动检验监管工作方式,主动、提前告知货主检验工作程序。同时,检验检疫业务改革务必适时调整检验监管程序,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改革创新,尤其过程中要加大普法力度,重点普及针对性相关法律法规,将知法、守法放在第一位,并正确履行“权利清单”,决不能因为当事人以没有一次性告知为借口、托词不遵守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特别对无纸化通关改革现引起了违法和违规的矛盾需要进一步完善,避免出现国门安全风险隐患。(福建莆田检验检疫局 傅庆洪)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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