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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调整抚恤标准:烈属抚恤金不再区分城镇农村

    作者:凤凰网
    发布时间:2017-10-27
    来源:

    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其中,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72850元、70550元、68240元。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烈属为每人每年2313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为每人每年19860元,病故军人遗属为每人每年1868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为每人每年50520元,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为每人每年50520元,红军失散人员为每人每年22790元。

      通知要求,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456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4060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390元。

      来源:新锐大众客户端

    相关新闻 责编:何卓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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