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
  • 加入收藏
  • |
  • 人才信息
  • |
  • English
  • |
  • 全媒体资源管理系统
  • 新闻中心
  • 您所在的位置:
  • 网站首页
  • >
  • 新闻中心
  • >
  • 综合新闻
  • 本社概况
    期刊导航
    新闻中心

    让法治在市场监督领域发扬光大 ——监督检验抽样标准须尽快修订和完善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时间:2017-11-08
    来源:

    目前质量监督抽样标准分为计数和计量两类。

    计数类,包括GB/T2828.4和GB/T2828.11等。但对批量较大的产品批次,缺少样本量n=1的抽样方案。

    计量类,包括GB/T6378.4(以平均值为质量指标),但缺少以不合格品率为质量指标的抽样标准,也缺少样本量n=1的抽样方案。

    上述两点不足,正是监督抽样标准不完善的体现,也是质量监督部门难以采用监督抽样标准的理由。鉴于此,笔者认为相关部门需尽快修订和完善监督抽样标准。

    在市场监督检验中,当监督方只抽一件产品且为不合格品时,通常对同批次的产品下架或处罚。此种做法是否合理,值得商榷。我们知道,质量监督的目的是多维的,主要是打击假冒伪劣,净化市场,引导企业公平竞争。如果能证明检査出的一件不合格品是偷工减料或质量指标极严重不合格或极重要的质量特性不合规定或伪劣产品,则对同批次的产品下架或处罚是合理合法的,这是民心所向,也是政府所望。

    如众所知,对有诚信的生产企业而言,一批产品出厂通常采取抽样检验,难免出现不合格品; 退一步说,即使是全检,也会因各种因素的影响出现漏检或误检,故出厂的合格批产品中可能存在不合格产品。换句话说,“一件产品不合格≠一批产品不合格”。

    诚然,只抽一件产品时,监督方依据产品标准判断此件产品合格与否,这无疑是正确的。同理,只抽一件产品时,要对一批产品作出判断,也应依据只抽一件产品的监督抽样标准,对同批次产品作出合格与否的判断。显然,这是两种不同的判断依据,即“判断一件的依据≠判断一批的依据”。

    具体的说,判断一件产品合格与否的依据是产品标准;判断一批产品合格与否的依据是此批产品的质量指标(包括不合格品率或平均值等)。生产企业是按照产品的质量指标确定验收抽样方案; 监督方也应按照产品的质量指标选择抽样方案。

    应当指出,在计数抽样且以不合格品率为质量指标的情形下,监督方只抽一件且为不合格品时,判同批次的产品不合格,是可以找到监督抽样标准作为依据的(如何找,非本文宗旨,恕不展开)。在以平均值为质量指标的情形下,监督方只抽一件且为不合格品时,若判同批次产品不合格,就找不到监督抽样标准作为依据。这是因为产品的某项质量特性值是一个随机变量,此变量有一个分布中心,称为平均值。一批产品中,大多数产品的质量特性值在平均值左右波动,有的大于平均值,有的小于平均值,只要质量特性值不是特别大或特别小,都视为合格品(在规定的风硷下)。由此可知,在以平均值为质量指标的情形下,一件产品的质量特性值大于或小于平均值,不能判断同批次产品不合格。应以只抽一件产品的监督抽样标准作为依据,予以判断。遗憾的是,监督抽样标准中缺少只抽一件产品的抽样方案,故须尽快修订和完善监督检验抽样标准。

    应当注意,上述分析是从定量层面给出了依法监督的理论依据。监督方也会从定性层面对生产企业给出客观分析,只有将定量检验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才能最终对假冒伪劣产品予以有理有据有力的惩治,让法治在市场监督领域发扬光大。(作者单位:北京工业大学 于善奇)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