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
  • 加入收藏
  • |
  • 人才信息
  • |
  • English
  • |
  • 全媒体资源管理系统
  • 新闻中心
  • 您所在的位置:
  • 网站首页
  • >
  • 通知公告
  • 本社概况
    期刊导航
    新闻中心

    质检总局关于同意济南市等34个城市(城区、县)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函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
    发布时间:2017-11-09
    来源:

    质检总局关于同意济南市等34个城市(城区、县)

    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函

    国质检质函〔2017〕529号

    济南市、合肥市、重庆市大渡口区、重庆市潼南区、衡水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赣州市、荆门市、宜都市、永州市、江门市、曲靖市、林芝市、山南市、广州市番禺区、迁安市、黄骅市、北安市、瑞安市、乐清市、义乌市、天台县、德清县、宁海县、威海市、蓬莱市、新密市、永城市、吐鲁番市、昌吉市、伊宁市、北屯市、沙雅县人民政府:

    你市(区、县)关于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申报材料收悉。根据《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按照质检总局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安排,经材料审核、申述答辩和专家论证,同意你市(区、县)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城市,开展相关创建活动。

    请你市(区、县)按照《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指导意见》(国质检质〔2012〕179号)等有关规定,于收到本函之日起3个月内将创建规划等相关材料报我局,并围绕促进城市科学发展和转型发展,抓紧做好各项创建工作。创建过程中要明确城市质量发展战略,建设城市质量文化,夯实城市质量基础保障,加强城市质量工作组织协调,强化全面质量管理,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提高市民质量满意度,促进质量发展成果全民共享,不断提升城市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民生、政府服务等宏观质量水平。在创建取得成效后,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或质量强(兴)省(区、市)领导小组审核,可向质检总局书面提出验收申请,经专家验收、征求意见和社会公示后,由质检总局正式命名。

    质检总局

    2017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