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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检
    发布时间:2017-11-09
    来源:

    国质检卫〔2016〕138号

    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

    安全防护的意见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防治人员健康权益,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保障国家公共卫生安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控总结表彰会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始终把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摆在首要位置,总结经验,常抓不懈,切实做好传染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李克强总理对公共卫生与传染病防控工作做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入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薄弱环节,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做到重点区域、重点人群传染病防治和重大疫情防控两手抓,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口岸卫生检疫工作是国家传染病防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做好口岸传染病防控人员的卫生防护工作,保障口岸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意义

    传染病防控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稳定。近十几年来,我国先后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新发传染病,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任务艰巨。同时,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和我国对外交往日益频繁,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等新发传染病、疟疾、登革热等传染病输入我国的风险日益增大,2015年我国将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战略,其中防止境外传染病输入并传播是重要内容。

    卫生检疫作为我国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在传染病传入传出中发挥着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口岸卫生检疫人员在严防传染病跨境传播时,也直接面临着职业暴露的感染风险。加强口岸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是保障其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然要求,是科学有效开展口岸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深刻认识加强口岸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意义,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科学、突出重点、强化保障,认真落实国务院和总局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口岸传染病防治人员健康权益,有效履行“保国安民”的重要职责。

    二、加强口岸传染病防控的卫生防护设施建设

    一是加强传染病疫情排查和检测的设施建设,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标准(试行)》和《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要求,在口岸科学设置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室、医学排查室、快速检测室等专业技术用房,并达到卫生防护标准。加强国际旅行保健中心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完善国际旅行保健中心相关设施设备配置。

    二是加强口岸隔离留验和转运设施建设。各旅检口岸需建设和完善口岸负压隔离设施,年出入境人员≥200万人次的口岸必须建设负压隔离室,原则上应配备负压救护车;其他旅检口岸也须逐步配置负压隔离室;暂不具备负压隔离室配置条件的旅检口岸和无旅检业务的口岸,应配备负压隔离单元或负压担架。各旅检口岸均需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专用通道。

    三、加强口岸传染病防控的卫生防护制度建设

    一是建立个人防护装备、预防性药品和应急处置物资储备、使用等制度。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健全个人防护装备、预防性药品和应急处置物资动态储备、定期维护、专人保管、规范使用等管理制度,梳理并建立本口岸传染病防治所需的个人防护装备、预防性药品、卫生处理药械、疫苗、试剂等清单,及时采购、调拨、转运、储存、使用、维护、更新,安排符合条件的仓库、冷库或储存区域,专人妥善保管,保证有足够数量的有效防护装备和预防性药品和应急物资等。

    二是完善传染病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转运、救治机制。各口岸要与地方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口岸运营者、联检单位、交通工具运营者等部门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确诊病例、疑似病例转运救治联络协作机制,将口岸传染病疑似病例转运救治工作纳入地方急救网络,制定转运交接程序和各环节操作规范,指定专业人员专人负责病例转运协调工作,尽量减少暴露环节,防止传染病扩散。

    四、加强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

    一是制定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和职业暴露应急预案。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基本技术方案》(国质检卫函〔2009〕270号)的要求,参照国家卫生计生部门相关技术指南和规范,落实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制定职业暴露应急预案,明确职业暴露后应采取的报告、风险评估、应急措施和后续处置等措施。

    二是加强口岸一线专业人员配备、培训和演练。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一线专业人员配备,建立培训、竞赛、演练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个人防护装备规范使用和维修保养、医学排查、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病人及密切接触者转运、采样、实验室检测、疫点及被污染场所和物品的卫生处理、职业暴露后紧急处置等环节的培训、实际操作或演练。旅检口岸专业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每年至少参加两次以上专业培训或演练。

    五、加强卫生检疫实验室建设和管理

    一是加强卫生检疫实验室规划建设。以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为依托,整合各类卫生检疫实验室资源,形成重点实验室、区域中心实验室、常规实验室、现场快速筛查室的四级网络支撑。各直属局必须具备1个以上常规实验室、区域中心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100%的口岸一线实现现场快速筛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有条件的直属局应积极建设生物安全3级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力争在十三五期间,质检系统建成5个以上生物安全3级实验室,5个以上卫生检疫重点实验室。新建、改建的高等级实验室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保生物安全实验室在设计、施工和验收方面满足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通用要求,实验室所用设施、仪器设备和材料(含防护屏障)均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是健全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各项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制度,制定生物安全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完善生物安全、菌(毒)种保藏、运输和储存相关规范和操作流程,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对和处置预案,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档案管理,建立实验室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监管,明确行政管理和技术责任人,定期开展培训、应急演练和监督检查,有效预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

    六、做好医疗废物处置、患者遗体处理及相关人员防护

    一是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各旅检口岸、保健中心要具备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及时将医疗废物移交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明确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设置医疗废物管理专(兼)职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医疗废物安全处置规章制度和意外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和医疗废物登记制度。加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相关人员职业卫生防护。

    二是做好传染病患者遗体处理及相关人员防护。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要制订出入境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遗体、尸体骸骨的个人防护、检疫查验和卫生处理操作规程。在实施传染病患者遗体检疫查验、卫生处理工作时,选择适当的防腐剂和消毒剂,按照有关要求规范开展。

    七、落实口岸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及相关政策

    各直属局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下发的相关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贴政策,或参照当地卫生计生等部门的实施标准制定具体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落实办法。完善传染病感染保障政策,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从事口岸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的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将因工作原因感染传染病致残的等级同工伤伤残等级相衔接,建立明确的补助标准。对工伤情况按照短期失能、长期致残、死亡三个方面进行分类并予以相应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为从事口岸传染病防控相关工作的人员购买人寿保险和意外伤亡险,以保障口岸单位及检疫人员的利益。各单位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特殊作业的相关规定,设立防疫假期。

    八、强化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责任落实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细化配套政策措施,积极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各项措施,从人员、资金、设备、物资等方面予以全面保障。

    二是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设立口岸传染病防治安全防护专项经费,加大资金投入,充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个人防护、实验室建设、口岸隔离留验、培训演练、宣传教育以及个人津补贴、工伤补助等相关方面的资金需求,并将每年的安全防护专项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是强化宣传教育。要及时发布传染病防控知识和口岸检验检疫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通报,加大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公益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出入境旅客科学防病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传染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四是加强表彰奖励。各直属局对在口岸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给予表彰和奖励,切实提升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归属感和幸福感。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关于完善传染病感染保障政策

    的意见

    质检总局

    2016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总局领导。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6年3月15日印发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