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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汇总清单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
发布时间:2017-11-16
来源:
质检总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汇总清单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检验 | ||||
涉及的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 (2601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
审批部门 | 质检总局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重点工业产品发证检验机构,主要分布于各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 | ||
设定依据 |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产品检验。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在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2014年第156号)第二十一条:审查组应当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 ||||
收费情况 | 停征 | 收费 依据 | 收费依据:《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价费字〔1992〕127号)、《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496号)。 暂停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