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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资管行业迎来统一监管标准

    作者: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7-11-20
    来源:

    约束杠杆、抑制嵌套、打破刚兑、穿透资产 ——我国资管行业迎来统一监管标准

    新华社北京11月17日电 题:约束杠杆、抑制嵌套、打破刚兑、穿透资产 ——我国资管行业迎来统一监管标准

    新华社记者李延霞

    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17日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重点针对资管业务存在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监管套利、刚性兑付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这是我国资管行业首次迎来统一的监管标准。

    约束杠杆:控制资管产品杠杆水平

    高杠杆容易造成资产价格泡沫,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指导意见从负债和分级两方面统一资管产品的杠杆要求,投资风险越高,杠杆要求越严。

    负债杠杆方面,指导意见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分别设定140%和200%的上限,分级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上限为140%。对可分级的私募产品,指导意见规定,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不得超过2:1。

    为抑制层层加杠杆催生资产价格泡沫,指导意见要求资管产品的持有人不得以所持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个人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投资资管产品,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企业不得投资资管产品。

    抑制嵌套:仅可投资一层资管产品

    资管产品借通道多层嵌套,不仅增加了产品的复杂性,导致底层资产和风险难以穿透,也拉长了资金链条,增加资金体内循环和融资成本。

    指导意见明确,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管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管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为从根本上抑制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的动机,指导意见要求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不得根据金融机构类型设置市场准入障碍。

    打破刚兑: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应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但我国资管行业长期以来存在刚性兑付现象,扰乱了市场纪律,也加剧了道德风险。

    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对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明晰风险,同时改变投资收益超额留存的做法,管理费之外的投资收益应全部给予投资者。

    指导意见明确,金融管理部门对刚性兑付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穿透资产:加强功能监管

    在我国资管行业,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按照机构类型采取不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导致监管套利等问题的发生。

    指导意见明确,按照业务功能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对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监管标准。

    指导意见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资管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中,根据产品类型进行功能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同时按照资管产品的业务实质属性,进行监管穿透,向上穿透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向下穿透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是否符合投资要求。

    为确保资管业务平稳过渡,指导意见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允许存量产品自然存续至所投资资产到期。过渡期内,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不符合意见规定的资管产品的净认购规模。过渡期为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