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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4项司法行政服务标准填补国内空白

    作者: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7-09-07
    来源:

    从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获悉,9月1日,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质监局联合发布《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规范》《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指南》《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规范》《司法所建设导则》等4个司法行政领域江苏省地方标准,这些标准在全国均属首创,填补了国内相关司法行政服务标准空白。

    这4个地方标准中,《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规范》规定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评估目的、评估程序、评估人员及其职责、评估对象、评估内容、评估方式、评分方法、评定等级以及评估结果运用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比如,规定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人员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中选择:执业律师,以诉讼为主要业务且执业满10年;法律援助专职律师,从事法律援助业务工作满5年;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人员,从事法律援助管理工作满5年。

    《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指南》规定了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功能设置、平台建设要求、岗位设置与人员要求、服务要求、制度建设与台账设立、投诉处理及反馈以及评价与改进要求。比如,规定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司法行政徽章和统一的“12348”标识;设置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开通7×24小时法律咨询服务;设立网站平台、手机APP以及微信微博,方便群众网上获取服务。

    《司法所建设导则》规定了司法所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组织机构、队伍建设、业务建设、信息化建设、用房、装备、经费和所务管理等要求。比如,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由2名以上政法专项编制公务员、一定数量的其他编制人员和聘用人员等组成,聘用人员应按以下要求配备:1名以上公共法律服务社会工作者;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15的专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与刑满释放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0的专职安置帮教社会工作者。

    《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规范》规定了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委托文书签收处置、调查前准备、实施调查、组织评估、制作送达评估意见书、出庭准备以及保密要求。

    目前,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已完成了5个地方标准项目研制,1个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评估验收,同时还有6个地方标准项目、3个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正在实施,标准覆盖范围、数量、试点示范项目、贯彻实施等各项司法行政标准化工作均处于全国领先地位。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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