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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地区修订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

    作者:国家标准频道
    发布时间:2017-11-20
    来源:

      国家标准查询网:2016年2月17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51300446号令,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第2 条附表一之“第(十五)类载体”、第3条附表二之“第(七)类质量改良用、酿造用及食品制造用剂”及“第(十五)类 载体”。

    为配合同日订定发布的“加工助剂卫生标准”,修正第(十五)类溶剂规定,将功能性名称修正为载体(Carrier),保留可供为载体使用的丙二醇及甘油,删除己烷等5项溶剂改为加工助剂管理。

    第 2 条 各类食品添加物之品名、使用范围及限量,应符合附表一之规定,非表列之食品品项,不得使用各该食品添加物。

    第 3 条 食品添加物之规格,应符合如附表二之规定。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