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新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越是推进改革开放,做好从严治党,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是党内监督的一个重要环节,着力夯实此项工作是防止和克服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努力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对于从严治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当前,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被管理人员的范围不够明晰,由于先后出台了多项管理制度,被管理人员的具体范围界定上,存在不明确、不具体,甚至矛盾的现象。具体细则不明确,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管理规定,但实施细则并不清晰完善,缺少类似作业指导书性质的可操作性规范。存在审批盲区,管理规定中对于7类组织上不批准其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存在可能因信息不足导致判断不准的情况。个别领导干部存在侥幸心理,不按照文件规定接受组织管理个人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不上交或谎称遗失。
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相关领导干部主观意识不强。有的认为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可有可无,有的认为这项工作给大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有的别有用心、刻意隐瞒实情。二是教育提醒工作不到位。一些教育、提醒、警示工作存在走形式、走过场的现象,并未把工作落到实处,导致个别领导干部因对相关管理要求不了解而违反规定。三是顶层设计不够细化。各地的具体问题无法一概而论地“一刀切”,但上级部门制定政策比较纲领性,不够细化。四是地方的管理体系还不健全。部分单位存在管理制度可操作性不强或更新完善不够及时。
为进一步解决当前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应继续加大力度、积极探索,尽快完善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
尽快出台有关规定,明确被管理人员和备案人员的范围。出国(境)管理的被管理人员和备案人员的范围不应一味地求全求大。这样不仅不利于公民自身权益的体现,也给组织管理部门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量,影响其他正常工作的开展。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力量研究其面临的主要问题,对被管理人员和备案人员的范围进行摸底调研。既要考虑配合做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又要注意人性化管理,合理规范人员范围。
细化管理制度,出台实施方案。制定可操作性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是做好这项工作的核心。先“自下而上”,广泛征求地方好的经验做法,广纳良策,听取不同声音,充分考虑样本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相关试点工作,进而将大样本数据的经验教训收集上来。后“自上而下”,通过前期收集的第一手材料基础上,组织智囊团进行理论和实际多层面的研讨,在广泛听取基层声音,充分了解基层实践基础上,确保改革创新能够更“接地气”,制定政策能够更切合实际,措施落实更有实效,推动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紧密结合。吉林局在此项工作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比如,在具体执行中,注重细节环节的衔接手续。在系统内较早建立了《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制度》,制作了《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因私出国(境)证件收据》。在领导干部首次上交个人因私出国(境)证件时,由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收据,证明其因私出国(境)证件收讫。同时,该收据上还注明了其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号码、办理时间、有效期、其他上交材料等信息。方便个人留存的同时,在每年年初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时候,能够加以参考。在系统内较早建立了《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因私出国(境)证件转递制度》,制作了《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因私出国(境)证件转递通知单》。在干部工作关系和干部关系发生调动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其因私出国(境)证件应移交至新单位。该通知单将随其因私出国(境)证件转递至新单位,新单位签收后,将其中的回执联寄回以示顺利交接完毕。
全面了解干部,尽量避免审批盲区。由于地方组织部门与公检法单位没有天然的横向的必要信息共享机制,所以单位容易出现审批盲区现象。作为组织部门,应有意识地及时全面了解干部的相关情况,收集相关证据,特别是民事纠纷等情况;要建立合理的审批流程,注重向公检法等单位了解相关信息,增加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一定程度上的法律部门等的审批环节,多方把关,层层监督,最后由单位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加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培训教育宣传工作。领导干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主要有岗前宣传教育、在岗宣传教育、离岗离职前宣传教育和出国(境)前宣传教育等4类,宣传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注意事项应贯穿始终。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可以多种形式开展,例如领导干部的日常培训教育、会议上经常性提醒、专题知识竞赛活动、网上答题考试、专题培训活动、观看教育宣传片、发放出国(境)前温馨提示手册等。
严格监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单位组织部门应建立证件使用、交还登记制度。探索在日常办公OA系统中增加相应模块,建立网上申请、审批、管理机制,建立证件归还时间预警机制,证件归还时间以弹出窗口形式及时提醒相关领导干部,按照行程计划的返回时间,督促相关领导干部及时上交证件。对于行程推迟一个月以上的,组织部门需要回收证件,再次因私出国(境)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建立证件使用情况黑名单,对归还证件不及时,甚至恶意留存证件的,将其列入黑名单。
加强制度执行力度。好的制度是执行出来的,所以在备案和审批过程中,组织人事部门的经办人员应该秉公办理,不搞照顾,不走形式,严格把关。尤其是对有境外背景的、配偶子女现在境外学习工作移民的、曾经有过因私出国(境)证件未及时交还的以及单位相关岗位上重点涉密人员的领导干部应仔细审查,并对其申报上交的基本资料进行逐一核实。一旦发现违规现象,在及时上报相关领导和单位的情况下,从严从重予以惩戒。(吉林检验检疫局 谭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