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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上调工伤人员三项待遇标准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11-28
    来源:

    11月27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日前我省向社会发布了《关于2017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决定对我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进行调整。此次调整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此次调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每月分别增加120元、110元、105元和100元。调整后,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每月2250元,二级伤残每月2120元,三级伤残每月2000元,四级伤残每月1880元。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也同时调整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7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65元。调整后的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17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46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215元。

    此外,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50元。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亡人员配偶每月103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980元。

    意见提出,各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结合三项待遇的实际情况,对待遇提高水平进行适当调整,但对规定的三项待遇最低标准不得调整。各市在本次待遇调整后,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的待遇水平仍低于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应统一调整到最低标准。(记者 徐铁英)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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