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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按法定上限确定环保税税额标准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12-04
    来源:

    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税改革部署和《环境保护税法》授权,统筹考虑我市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 为14元/污染当量,统一按法定幅度的上限执行。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税收法定原则的首部法律,《环境保护税法》通过税收立法,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转换。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由市人民政府在《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从高确定税额标准的原因

    为何从高确定本市税额?市财政局给出三点原因。

    首先,有利于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提出:到2020年本市大气中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由现状80.6微克/立方米下降到56微克/立方米左右,到2035年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根本改善。到202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由现状约57%提高到77%,到2035年达到95%以上。面对环境治理的艰巨任务,应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调节职能作用,从高制定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其次,有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2016年,本市排污费收入6.13亿元,但大气污染治理投入达165.6亿元,水资源保护投入达176.6亿元。排污收费金额远低于环保投入,难以体现“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从高制定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有利于强化排污者责任,促进污染企业采取有效减排措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有利于优化首都功能定位。《环境保护税法》作为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也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税收法定原则的首部法律。“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目的。环境保护税,作为一项地方税,对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在确定税额标准上进行了授权。为充分用好对地方的授权,结合北京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按照法定幅度上限确定税额标准,与首都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相符。

    人大常委会建议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及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办提出建议:

    1、完善财税配套制度,合理确定环保税收入市区分享机制和专项转移支付制度,科学编制环保等部门预算,有效保障环保资金的支出规模,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绩效。

    2、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实现依法治税与环保执法有效衔接,搭建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强化税收征管,增强环保执法刚性。

    3、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工作的宣传,加强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业务培训,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确保《环境保护税法》的顺利实施。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