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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标准专利制度评价及其改革的可行性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网
    发布时间:2017-12-04
    来源:

    作者简介:

    陈一孚(1980- ),男,汉族,浙江瑞安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讲师。上海 201620

    原文出处:

    《法学杂志》(京)2015年第201510期第99-107页

    内容提要:

    香港标准专利制度本质上属于世界范围内为数不多的以登记注册为特征的专利制度,即专利局仅接受间接的专利申请且仅进行形式审查。标准专利制度具有高效、经济等优点,但亦带来专利司法的法律适用不统一,以及不利于政府利用专利制度因地制宜地促进本地创新活动等问题。近年香港各界探讨在香港引入原授专利,建立可以受理直接申请以及实行实质审查的专利制度具有可行性。

    Hong Kong Standard Patent System shares the common nature with few countries as a registration patent system,under which the patent office only accepts the patent applications that have been filed at a designated patent office and only applies the formality checks before granting.Standard patent system delivers the merits of high efficiency and low expense,but meanwhile gives rise to the defects such as inconsistent law application and lack of providing industry-tailored incentive to local innovation.In recent years,it has been a heated topic to discuss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Original Grant Patent System to Hong Kong.The patent applications can be directly filed in Hong Kong with substantive examination.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feasibility for Hong Kong to introduce the Original Grant Patent System.

    关 键 词:

    香港专利法律/注册专利制度/原授专利制度Hong Kong patent law/registration patent system/original patent system

    标题注释:

    本文为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基金项目“香港再注册专利制度研究”(2014XJ29)的研究成果。

    一、香港专利制度概述

    从历史的维度看,香港的专利制度在1997年前后经历了一次主要变革。1997年之前,香港不存在独立的专利法律体系,而是沿用英国的专利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英国的专利(或者指定英国的欧盟专利)可以在其获得授权之后的五年内通过向香港政府进行形式登记而取得香港专利。上述登记一经履行,该项英国专利立即可以根据英国法律在香港取得专利保护。1997年香港回归之后,香港不再适用英国的专利法律体系,取而代之的是香港特区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独立的成文法,即《香港专利条例》和《香港专利一般规则》,①这些法令沿用至今。②

    现行香港专利法下的专利制度实行两类专利并行的“双轨制”,即标准专利制度(Standard Patent)和短期专利制度(Short-term Patent)。③其中,标准专利相当于我国大陆的发明专利,④其专利保护期可达到20年,但是在香港标准专利制度下申请人不能直接在香港提出专利申请,只能首先在三个香港政府认可的“指定专利局”(中国大陆、英国、欧盟)申请并取得专利,然后经过特定程序将相应专利领土延伸至香港。由于香港知识产权署不对标准专利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现行的香港标准专利制度亦被称为“再注册”专利制度,即对于专利申请仅履行登记程序便可取得专利的制度。与标准专利不同,短期专利可以直接在香港提出申请,主要针对创新性较低并且市场周期较短的技术创新,其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大陆的实用新型专利。⑤短期专利的保护期间最长可达8年,但是香港对于短期专利申请亦不进行任何实质审查,一旦申请材料在形式上符合要求,申请人便可立即取得短期专利。

    1997年前后,香港的标准专利制度从沿用英国的专利法律体系转变到制定独立的专利成文法,虽然从形式上看香港建立了独立的专利法律体系,但是从专利审查等实质内容看,香港始终未曾建立独立自主的专利制度。⑥在1997年之前,香港的标准专利审批完全基于英国专利的事先授权,而之后,香港的标准专利的授予则是在三个指定专利局的专利审查基础上建立的不设实质审查的“再注册”专利制度。近年来,香港知识产权署以及香港社会开始检查并反思香港的标准专利制度,其主要目的是检视现有的标准专利制度是否适合香港社会现有的社会基础以及是否能够促进香港成为区域的创新中心。在政府层面,香港知识产权署于2011年底向香港社会发布公众咨询报告,就香港专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方向征集公众意见,并于2012年2月举行公开会议收集香港各界对于如何改进香港专利制度的意见。根据上述公开会议的讨论结果,香港知识产权署在2012年10月4日向社会公众正式公布了其编写的有关香港专利制度改革的公众咨询报告(Public Consultation Paper),邀请社会各界就香港专利制度的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作为反馈,香港政府收到了包括香港各个主要商会、香港律师公会以及香港专利师协会等主要利益团体的64份反馈意见,其中赞成与反对设立原授专利制度的双方各执一词,意见不一。在上述背景下,本文试图通过分析香港标准专利制度的特征,讨论香港建立独立的原授专利制度的社会基础和可行性。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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