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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审查应采取标准较低的识别说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网
    发布时间:2017-12-04
    来源:

    在民事起诉状中,除了涉及当事人个人信息的部分外,最主要的内容就是本案诉讼请求和支持的事实及理由。对此,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曹志勋在《当代法学》上发表题为《立案形式审查中的事实主张具体化》的文章中指出:

    在立案形式审查中,需要确定判断事实主张具体程度的标准。大陆法系采取足以与其他同类法律关系区分的识别说,而英美法系则长期以来坚持起诉陈述事实应当满足相应实体救济的条件,美国最高法院更是在近年来将其提升到较高的所谓合理标准。上述不同理解受到不同法域下对诉讼不同阶段的功能预设影响,也与不同的程序分段和提取裁判规则的技术密切相关。

    根据我国立案和审前程序的功能以及我国的法系传统,我国应当采取标准较低的识别说,并且应以生活事实而非法律事实,作为立案形式审查的内容。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