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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宜宾市政府出台加强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意见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
    发布时间:2017-12-05
    来源:

    近日,宜宾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住宅电梯安全责任和鼓励措施。

    明确了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是住宅电梯移交业主前的责任主体,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是住宅电梯运行安全的责任主体;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公共租房和廉租房,项目业主单位是电梯安全责任主体。住宅电梯未明确责任主体不得投入运行。明确了各方职责。地方政府负责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质监部门依法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维修保养、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实施查封、扣押,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房管部门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约履行住宅电梯安全管理责任,指导住宅小区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及紧急使用预案,并监督维修资金使用;建设部门负责按相关标准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电梯安装条件的监管;安监部门负责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电梯安全责任主体(使用管理者)对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负首要责任,负责电梯注册登记、安全宣传、申请检验等工作,保证管理、操作人员持证上岗,落实维保经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制造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必须取得相应资质,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业主应自觉掌握安全乘梯知识,缴纳电梯运行维保经费,监督电梯维保并举报电梯安全问题;维保单位应制定维护保养方案,按时按规程维保并建立维保档案,确保电梯安全技术性能,及时响应电梯事故应急救援;销售单位应当销售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梯,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质量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以及残次零配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配置住宅电梯,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设计规范要求;电梯检验机构承担电梯安全法定检验、技术鉴定和风险评估等工作,为电梯使用管理者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技术咨询服务,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明确了保障措施。包括保障日常运行、维修改造经费保障,建立紧急情况议事决定规则,建立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隐患通报制度,建立电梯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建立维修维保企业诚信档案,畅通监督投诉渠道,强化宣传指导,推行电梯安全保险等系列举措。(转载自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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