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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评价的内在标准不可缺位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网
    发布时间:2017-12-12
    来源:

    随着社会风气和行业风气的改善,学术评价的干扰因素问题必将逐渐消退,留下的问题就是学术评价内在标准的确立了。这无疑是一个难题。学术研究的门类繁多,同一门类内的研究类型也各种各样,这就决定了学术评价的内在标准确立十分艰难,但绝非没有可能。

    把握三个内在标准

    所谓内在标准,也可说是学术研究领域内的通用标准,在学术评价中具有普适性,无论什么学科领域,无论哪种研究类型,均可用内在标准进行评价。能符合这一要求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标准,即学术创造标准、学术规范标准和学术道德标准。

    学术创造标准,重在衡量具体学术研究成果在学科或专业领域的实质性贡献。人们常说研究是从问题开始的。但引发研究开始的问题究竟是什么,却很少有人追究。这里的“问题”实际上可以分两类:一类是需要解答的问题(question),另一类是需要解决的问题(problem)。研究是要让问题消失的。对于question来说,研究者只要通过研究找到了答案(answer)即可;对于problem来说,研究者只要通过研究找到了方案(solution)就大功告成。研究是否有创新和创新程度如何,基本取决于问题,即question和problem的创新程度。换言之,问题决定了研究的高度。顺此思路,在学术评价中,要判断一个学术成果的创新状况,评价者首先要做的是看看其中有没有“问题”,如果有,再对“问题”进行判别,看看是question还是problem,问题类型确定以后,最后也是最核心的判断是,看问题是否有意义,有没有开展研究的必要性。如果没有必要研究,一项学术研究成果原则上就是零分。毕竟,在学术研究领域,只有第一才有意义。如果问题是有意义的,我们才有必要进一步考察使问题消失的答案或方案是否有效,以及获得答案或方案的过程、方法是否可靠,这便引出了学术规范标准。

    学术规范标准,至少可在两个层面进行考虑,一是研究的层面,二是表达的层面。在研究的层面,评价者主要关注具体研究的过程与方法是否合乎规范。通常,实证研究类的成果,其过程与方法的优劣是容易进行判断的。相对而言,非实证研究类的成果,其研究过程与方法的优劣判断是有难度的。实证类的研究可以分为观察、调查、实验、预测、文献分析等具体的类型,评价者关键是要判断研究者在对象选择、研究设计、工具选择与制作、研究结果分析与解释等方面的规范与否和质量高低。非实证类的研究可以分为本体思辨和文本阐释,判断的情形比较复杂,原因是其过程与方法难以标准化和形式化。因而,这一类研究成果的过程与方法规范程度,只能由同类研究者作出直觉的判断。虽然如此,但对一些基本的规范还是可以作具体评价的。对于这一类研究成果,评价者至少可以在语言和逻辑两个方面作出具体的评判。语言是思维的外壳,逻辑是思维的法则。因而,对此类研究成果作语言和逻辑的评判并不是进行简单的和浅层次的评论,高水平的评价者可以从研究成果的语言和逻辑素质上判断出研究者的思维水平。在表达的层面,学术规范的评价同样涉及语言和逻辑,只是表达规范的评价,焦点不在思维上,而在语言和逻辑运用的正误和审美两个方面。非实证研究的难以标准化和形式化,决定了此类研究成果的表达不可能依循某种程式,进而其表达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研究者的“文笔”亦即写作的水平。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写作水平并不体现在种种表现手法的应用上,而是表现为与思维无法两分的一种思维表达能力,它应是规范与灵性在表达过程中的统一。

    学术道德标准,主要衡量研究者如何对待作为终极追求的真理和如何对待同为研究者的他人及其成果。研究者的终极理想当然是获得真理,然而这看似常识判断,并没有成为学术研究领域普遍的认识。当一个研究者陷入世俗的逻辑,把所谓的研究视为谋取利益的工具时,我们如何能够想象在他们的心中还能存有学术研究的终极追求?坚持或者放弃学术研究的终极追求,在笔者看来,并不是一个可以忽视的日常选择,而是关涉学术道德的个人状态。我们经常批评的学术垃圾,大部分是由没有能力做研究的人们制造的,还有一部分就是由对真理没有感情的研究者制造的高级学术垃圾。如果一个研究者对真理没有了感情,那他对同为研究者的他人及其成果就很难有应有的尊重。这样的研究者,如果能力欠缺,就会简单地抄袭他人的作品,制造显而易见的学术不端;如果能力较强,则可能对他人的成果改头换面,进行变相抄袭。在现实的学术评价中,有些研究者的表现与上述情况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足见学术研究的道德问题十分严重,不可不加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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