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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六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 今年10月起执行

    作者:南方网
    发布时间:2017-12-18
    来源:

    金羊网讯记者严丽梅、通讯员岳才轩报道:记者昨日从广东省财政厅获悉,广东近日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此次广东省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主要包括:

    ——提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其中,一级因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年72850元;提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调整后标准分别为每年25308元、21910元和20744元;提高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标准为每年24330元。

    ——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调整后的标准分别为每月1137元、1195元。

    ——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分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590元。

    ——提高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390元。

    ——提高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30元。

    ——提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堡垒户)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413元。

    据了解,此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对于中央和省以下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部分,省财政对欠发达地区按比例分担部分提标资金,切实减轻欠发达地区财政负担。据测算,提标后广东省级财政2018年需新增提标资金5117万元。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金标准

    一级残疾军人抚恤金72850元/年

    烈属抚恤金25308元/年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金21910元/年

    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20744元/年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24330元/年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