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公开报告:指定专门出版社出版标准涉嫌违法
社科院发布标准公开报告
指定专门出版社出版标准涉嫌违法
□ 本报记者 万静
12月18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完成的《标准公开的现状与展望——以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为样本》(以下简称“标准公开报告”)正式对外公布。“标准公开报告”指出,在中国,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姓“公”不姓“私”,不仅应当对外公开,而且还应按照目前推进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政府网站等免费向社会主动公开。
以往,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的公开途径主要是由专门的出版社出版发行,公众须通过购买出版物的方式获取标准文本。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依靠出版发行的方式公开标准文本越来越难以适应信息化时代发展的形势。2017年9月5日起《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指出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如何最大限度地公开和分享标准,如何规范、优化标准公开的方式,关乎标准化改革是否能顺利开展,也成为提升中国制造实力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之一。
“标准公开报告”指出,出版社基于政府指定而获得标准专有出版权的情形非但不合理,而且有违法之嫌疑。
部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标准专有出版权的规定与其上位法——著作权法的规定不符。根据著作权法第31条的规定,专有出版权是出版社通过合同从作者(著作权人)手中继受取得。首先,作品本身有著作权时,才能通过合同约定出版作品的出版单位有专有出版权。而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自然不存在专有出版权的问题,正如法律、法规及各种政府文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一样,其出版并非必须由某一特定的出版社出版,而是具有出版资质的出版社都可以出版。标准化审批部门没有权限通过合同直接约定某个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而且,对专有出版权只能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加以约定,以行政授权的方式指定某个出版社有专有出版权无法律支持。因此,无论以何种方式来确定某个出版社有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的专有出版权都不合理。
同时,政府部门直接指定标准出版社的做法涉嫌滥用行政权力。反垄断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中的禁止性规定,即不得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及制定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标准出版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了特定出版单位享有专有出版资格,排除了其他出版单位的出版机会,这显然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有违法嫌疑。
此外,标准出版反哺标准研发的制度设计没有发挥应有作用。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是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发挥公共服务职能的表现,各级财政应统筹安排标准化工作经费,保证政府主导制定标准的供给。《标准化“十一五”发展规划》虽然提出通过标准销售及咨询服务,建立反哺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机制,但有关部门就课题组依申请公开所作出的答复显示,其未收到过相关出版机构因出版标准而反哺的费用。这意味着该反哺机制并没有真正得到贯彻,实践中有的部门甚至为了出版标准文本还要向出版社提供出版补助经费。
标准专有出版权的授予涉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7条规定,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但关于标准专有出版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未配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而进行修改,在行政配置标准专有出版权的背景下,公众仍须通过有偿付费的方式获得该政府信息内容,显然违反了无偿公开政府信息的上述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