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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何峰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国)质检特罚决字[2017]第003号)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
    发布时间:2017-12-25
    来源: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何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国)质检特罚决字[2017]第003号

    案由:何峰在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气瓶检验员)时提交了虚假的学历证明,骗取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气瓶检验员)。

    违法的主要事实:何峰在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气瓶检验员)时提交了虚假的学历证明,并于2015年12月获取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气瓶检验员)。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撤销许可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撤销何峰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气瓶检验员),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国家质检总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7月17日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