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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标准为何要限定48小时?

    作者:国家标准频道
    发布时间:2017-12-28
    来源:

    近日,一则“女子工作中晕倒后离世,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的消息,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到底有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制度关于“48小时之限”的规定是否存在不足?带着这些问题,华商报记者采访了陕西多名律师。

    类似案例

    脑死亡后用呼吸机维持5天

    最终未认定工伤

    2010年9月19日晚上7时,40多岁的西安市民李某在加班过程中,意识突然模糊,单位领导便让其他员工送李某回家。这名同事中途让李某下了车,当晚9时许,其他同事发现李某昏迷在路边,拨打了120。9月20日零时左右,到达现场的120医护人员对李某进行了抢救。随后,李某被送到医院重症监护室,但此时李某脑内已出血,无法进行开颅手术,院方便用呼吸机维持着李某的呼吸和心跳。对李某的救治过程记录显示,9月20日早7时08分,李某已被确认为脑死亡。5天后,李某心脏停止跳动,医院开具死亡证明,死亡时间为2010年9月25日下午4时10分。

    随后,家属向李某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赔偿申请,没想到却因死亡时间无法达成统一遇到麻烦。2011年1月12日,李某的妻子将李某的单位告上了莲湖区法院。据代理李某死亡案件的唐惠律师介绍,由于“48小时”的硬性规定,导致该案经一审、二审、再审后,最终败诉。

    另据华商报记者查询,关于“48小时”的争议由来已久,引发争议的案件屡见报端。但也有突破“48小时”界限的个例。2008年4月,厦门某公司工程师肖某开会发言时突发脑溢血,抢救无效3天后死亡,工伤认定时发生争议。但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出于人性化的考虑,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也应给予办理工伤手续。 华商报记者 宁军

    律师观点

    我国医疗条件发生重大改变

    48小时时限应做相应调整

    据陕西海普睿城律师事务所唐惠律师介绍,我国在2000年开始制定《工伤保险条例》时,规定48小时的时限,考虑的是突发疾病一般都是脑溢血之类的心血管疾病,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中突发,这类自身疾病很难说与工作没有关系,而当时的医疗抢救时间是在48小时以内,故法律做此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公布施行,2010年,条例修改时,该条没有修订,故沿用至今。唐惠说,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争议最大的就是该条,因为48小时的时间标准涉及到工亡赔偿的巨大财产权益,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今年的工亡赔偿金是623900元。如果加上被扶养人的抚恤金,是否为工伤,财产权益差距更大。这样的法律规定对人性、伦理道德,法律的合情合理等都提出了质疑和考验。

    “该法条从制定到现在都有16年了,我国的医疗条件、社会环境、法治国情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该条有立法的滞后性了,此前发生过多次针对48小时的争议,所以,还是应该根据时代发展的情况做一些相应的调整。”唐惠说。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指出,用工期间突发疾病导致的死亡,严格来讲本不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但为了突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视同”工伤,将其纳入工伤待遇覆盖范围,这本身就是立法对于劳动者利益的保护。

    就目前对于“48小时”相关条文的理解与执行,余伟安认为,如果在“48小时”之内病人已出现心跳停止或脑死亡或呼吸停止等症状,经过医院诊断确定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用人单位或家属强烈要求继续抢救超过“48小时”的,按照立法精神可以认定为工伤。

    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高瑾律师也认为,随着医疗水平的发展,如今对危重病人的抢救超过48小时是比较常见的,“像脑溢血这种突发疾病,或者是生命体征没有了,用呼吸机还能呼吸好几天,这种情况下可以等同于死亡,可以申请工伤。” 华商报记者 卿荣波

    >>法律解读

    “48小时之限”针对自身疾病

    因工作受伤 过多久都得赔

    据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黎建飞解释,“48小时”的规定,针对的是因自身疾病的情形,而非工作直接造成的。倘若工作中,被机器砸伤或者发生地震、事故而受伤害,即使超过48小时离世,也算工伤,都得赔偿。例如,油田发生火灾,人员受伤,过了8年死亡,也要认定为工伤。

    为何要限定48小时呢?如果工伤保险认定的范围过宽,对用人单位不利,认定的范围过窄,则对劳动者不利。在立法时,48小时是整个抢救过程的黄金时间,为了便于操作,就规定48小时作为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

    黎建飞指出,在实践中,最常见的争议是“过劳死”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中有“视同工伤”的条款,但常常出现突发疾病未死亡,或者在48小时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在现实中,甚至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突发疾病后,一个劲要求“全力抢救”,一旦拖过48小时,用人单位便停止抢救。因为此时,家属也无法再要求认定为工伤。 据《人民日报》等

    哪些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