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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修改《计量法》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
    发布时间:2018-01-03
    来源:

    2017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了第八十六号主席令。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此次计量法修改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在广东、上海等地试点的基础上,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等行政审批事项。新修改的计量法删去了涉及上述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同时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第四章新增一条监督检查的规定作为第十八条,并删去了与其内容重复的个别条款。

    此次修改后,质检部门将严格执行计量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许可,依法加强对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明确“特殊需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领域;推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下一步,质检总局还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做好计量法的全面修订工作。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