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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提高2018年城乡低保标准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1-04
    来源:

    1月3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提高2018年城乡低保标准,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3908元/年,平均增幅9.1%;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598元/月,平均增幅6.6%。从1月1日起执行。

    近日,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制发《贵州省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对全省2018年度城乡低保提标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方案》明确,从2018年起,贵阳市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和贵安新区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

    据了解,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均划分为三个档次。2018年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3908元/年,平均增幅9.1%。第一档:贵阳市开阳县、息烽县、修文县、清镇市,标准为4152元/年,增幅8%;第二档:六盘水市各县(市、区、特区)、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标准为3936元/年,增幅9%;第三档:其余县,标准为3876元/年,增幅10%。

    2018年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598元/月,平均增幅6.6%。第一档:贵阳市各区、贵安新区,标准为673元/月,增幅5%;第二档:贵阳市三县一市、六盘水市各县(市、区、特区)、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标准为636元/月,增幅6%;第三档:其余县,标准为570元/月,增幅7%。

    《方案》要求,各地务必于2018年1月启动低保、扶贫共同入户核查工作,4月底前完成入户核查工作,5月底前完成对象审核审批工作,6月份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并补发1至5月的待遇差额。(记者 刘小明)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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