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印发
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印发
本报讯(徐 风)1月1日,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正式实施。为配套落实《标准化法》中对团体标准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五章,分别为:总则、团体标准的制定、团体标准的实施、团体标准的监督、附则,共计三十七条。
总则主要包括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团体标准的制定主体,团体标准的管理体制,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鼓励社会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等内容。这是对团体标准化活动的总体要求。
团体标准的制定主要是对团体标准制定的原则、范围及一般程序、团体标准的编号、团体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等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该具备的条件,让社会团体清楚如何规范地制定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的实施主要是明确团体标准的采用方式,社会团体自行负责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对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提出要求。鼓励各地方、各部门采用团体标准,鼓励将团体标准纳入各级奖项评奖范围,促进团体标准的实施。
团体标准的监督主要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团体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建立团体标准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制定团体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向社会进行公示、纳入相关信用体系等措施。
《规定》的实施有利于新修订《标准化法》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团体标准发展,激发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团体标准的活力,提供标准的有效供给,促进新型标准体系的构建,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中国国门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