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释义】本条是关于标准化协调机制的规定。
一、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
通常,标准涉及的面较广、产业链长,越重要的标准往往涉及部门越多,协调工作量越大,需要建立跨部门、高层次的协调机制,保证标准协调一致、及时出台。2015年6月1日,为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推进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正式建立了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国务院分管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为牵头单位,由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中央网信办、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十九个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研究提出促进标准化改革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标准化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审议确定需报请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标准;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地方政府标准化协调机制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标准化协调机制的任务是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既包括地方标准的制定,也包括标准的实施、监督以及标准化政策措施的协调。目前,全国三十一个省(区、市)级政府建立了省级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例如,2013年北京成立了首都标准化委员会作为标准化工作议事协调机构。部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也建立了标准化协调机制。例如,2017年杭州成立杭州市标准化委员会,协调标准化人、财、物管理,以标准化推进城市国际化。此外,青岛、包头、武汉、成都等设区的市也建立了标准化协调机制。这些协调机制的建立,对标准化工作更好地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鼓励各方参与标准化工作的原则规定。
准化工作需要各方的积极参与。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教育机构等开展和参与标准化工作。开展标准化工作主要包括制定满足自身需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开展标准化理论研究、标准的宣贯推广、标准化教育培训、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等。参与标准化工作主要包括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起草,承担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担任技术委员会委员,对相关标准的内容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等。
第八条: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原则规定。
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包括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间的转化运用等。
国家积极推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包括与其他国际、区域组织和国家标准化机构开展双边、多边合作与交流,密切标准化合作伙伴关系,畅通标准化合作渠道,推动签署标准化合作协议,组织实施标准化合作项目,推进标准互认,促进标准化人员的交流。
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包括争取担任国际标准组织有关职务,推动在国际标准组织任职;承担更多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主席和秘书处等职务;以积极成员或观察员身份参加国际标准组织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的活动;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积极提出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和新技术工作领域提案,担任标准项目工作组召集人或注册专家等。
国家积极推动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国家加大国际标准跟踪、评估和转化力度,坚持科学、合理地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学习、引进国外先进标准,提升我国标准体系与国际先进标准的一致性程度。具体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方法适用《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国家积极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间的转化运用,包括加快推进与主要贸易国之间的标准互认,加强与国外标准机构共同制定标准的合作;加强中国标准外文版翻译出版工作,推进优势、特色领域标准国际化和海外应用;开展中国标准海外应用示范,结合海外工程承包、重大装备设备出口和对外援建,推广中国标准,创建中国标准品牌,以中国标准“走出去”带动我国产品、技术、装备、服务“走出去”;加强国内外标准化工作的交流互鉴。
国家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全面深入地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目前,国家标准委以及浙江省、江苏省、四川省、深圳市等地方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支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并为担任国际标准组织领导职务,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主席和秘书处工作,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提出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和新技术工作领域提案,担任标准项目工作组召集人或注册专家等提供政策、渠道、经费等方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已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