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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检总局关于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事项的公告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司
    发布时间:2018-01-18
    来源:

    2018年第2号

    质检总局关于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许可事项的公告

    2017年12月2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八十六号主席令,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取消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审批事项。根据这一决定,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28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申请。对2017年12月28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的,依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规定终止办理。

    二、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8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