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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敬鲁:论分配正义的结构整体标准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网
    发布时间:2018-01-26
    来源:

    On the Structurally-overall Standard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作者简介:刘敬鲁,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

    原发信息:《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第20173期

    内容提要:社会成员、社会目的、社会劳动是任何社会过程都不可缺少的三个主要方面,它们对于一个社会的经济社会利益的分配必定会提出不同的尺度要求,在现代性质的国家条件下,就是均等尺度要求、共享尺度要求和应得尺度要求。这三个尺度是现代社会在建构分配标准时所必须考虑的三个要素,它们具有不同的性质、分配内容指向及功能,它们的实施将形成不可分割、相互作用的一般运动过程。分配正义问题本身就是社会历史的,上述三个要素尺度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单独地成为或决定分配正义的标准;只有从社会所处的特定历史情境出发,正确建构上述三个要素尺度的功能、地位以及各自所适用的经济社会利益的种类和程度,使它们形成合理的结构关系整体,才能够形成分配正义的完整标准。

    关键词:分配正义/社会历史情境/社会过程/要素尺度/结构整体标准

    标题注释: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我国经济制度的正义完善研究”(14ZXA002);中国人民大学“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经费支持。

    分配正义问题在本质上是分配正义的标准问题。在这方面,国内外的研究取得了许多富有创造性和建设性的成果,提出了关于分配正义的不同标准或原则。但也应该看到,在关于分配正义的标准究竟应该以什么为依据的问题上,仍然存在着极其不同甚至尖锐对立的意见。本文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历史情境论,在综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以社会成员为主体的社会过程的结构对分配标准所提出的要求的角度,讨论经济社会利益的分配正义标准问题,为探讨分配正义问题提供一种新的视野和思路。

    一、社会的过程结构:社会成员、社会目的、社会劳动的统一

    社会的过程结构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划分。本文从社会过程的三个主要方面即主体实体、方向指归、手段动力入手,把社会的过程结构理解为由社会所必需的社会成员、社会目的、社会劳动构成的动态系统。本部分将依次分析社会成员、社会目的、社会劳动在社会中的不同作用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为后面对分配正义标准的讨论提供可靠的出发点。

    首先,社会成员是社会过程的主体实体,或者说是社会过程的实体。他们的一体共存在本质上意味着,每一个体只要遵守社会规范或被社会规范所认可,就是社会的合格成员,具有社会成员资格。社会成员资格是社会成员一体共存的基础要件。在现代国家中,每一遵守法律的成员都具有平等的社会成员资格,这就是公民身份或公民资格。社会成员在社会过程中的这种地位是实体性质的,因而是根本性的。对于这一点,共同体主义多元主义论的著名代表沃尔泽和米勒进行了深入探讨。

    其次,社会目的是社会过程的一个重要方面,即社会过程的方向指归。人类是目的性质的存在者,任何一个社会的存在都是不断形成、更替和实现各种社会目的的过程。这是人类社会的方向或灵魂向度。从亚里士多德到马克思,再到麦金太尔和桑德尔,他们对人类社会的目的特征的分析从不同角度揭示了这一点。社会目的是社会前行的指引坐标。社会的各种目的有总体目的和具体目的之分。总体目的定位了一个社会总的价值方向和根本任务,具体目的则定位了社会各个领域的价值指向和任务。

    最后,社会劳动是社会过程的第三个主要方面,即手段和动力。这里所说的社会劳动,是指社会各行各业的人们所从事的劳动,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领域的劳动。社会劳动在社会过程中具有实际的建构功能,是实现社会目的的过程,是推动社会整体前行的主要力量。在这一点上,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对于人类社会具有本质的建构意义的观点具有深刻的启示。[1](P92)社会劳动在社会过程中的手段和动力地位决定了其本质上的工具理性特征。#p#分页标题#e#

    社会成员、社会目的、社会劳动构成了社会过程的主要向度或基本要件。它们之间是不可分割、相互作用的动态关系过程。由于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以社会成员为核心的结构关系,因而它们对于分配标准的要求也是结构性的。也就是说,它们在社会过程中的不同作用决定了其对分配标准具有不同的尺度要求。把握这些尺度的性质、所指向的分配内容、对社会的作用以及它们的实施所能形成的一般关系,是建构分配正义标准的基本前提。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