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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质监局联合公安厅等部门约谈23家存在严重问题的机动车检验机构 督促企业落实检验检测主体责任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时间:2018-01-29
    来源:

    1月21日,内蒙古质监局联合内蒙古公安厅、交通厅召开专项检查结果为“不通过”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法定代表人约谈会。

    内蒙古质监局发布2017年首批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检查结果的通报。被检查的126家机构中,有18家机构总体表现良好,检查结果为“通过”,占被查机构总数的14.29%;有85家机构需采取整改措施并由相关盟市质监部门监督整改,检查结果为“基本通过”,占67.46%;有23家机构存在严重问题,不能满足资质认定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检查结果为“不通过”,占总数的18.25%。此次约谈对象就是这23家检查结果为“不通过”的机动车检测机构。

    通报显示,内蒙古质监局于2017年10月中旬起,分别对呼伦贝尔市、通辽市、兴安盟、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了专项检查。被检查的126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安检、综检、尾检)资质认定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其中:呼伦贝尔市24家、通辽市29家、兴安盟8家、赤峰市29家、锡林郭勒盟17家、乌兰察布市14家、满洲里市3家、二连浩特市2家。

    约谈会上,内蒙古交通厅、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分别从各自职能方面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综合检测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内蒙古质监局要求各盟市质监部门,对此次检查结果为“不通过”的机动车检验机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其完成整改后,将书面材料报内蒙古质监局。内蒙古质监局采取“回头看”的方式,对在整改期间继续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据悉,此次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主要有5个方面。

    在管理体系运行方面,一是部分机构内审、管理评审制度写在纸上,没有实际执行;二是虽然开展了一些工作,但对内审发现的不符合项没有分析原因、没有采取纠正措施,管理评审输入、输出缺项,制度流于形式;三是部分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仍未按照2016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换版并执行。

    在检验检测行为方面,一是部分机动车检验机构存在以手章、代签等形式由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的行为;二是机构人员、标准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三是部分机构管理不善,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不能一一对应,原始记录信息不全。

    在设备管理方面,一是部分机构未制定校准计划,计量器具未检定;二是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普遍存在不按要求使用标准气体对排气分析仪进行校准核查。

    在现场评审方面,一是部分评审员对管理评审和内审的审核不到位,使一些机构的内审流于形式,不能有效反映机构管理体系的符合性、有效性;二是部分评审员对授权签字人的考核把关不严,在学历、经历和对相关法规以及管理体系等方面不符合资格条件,个别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对自身职责缺乏了解;三是现场评审中,评审员注重技术评审,忽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对机构的要求,如对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仪器设备未检定校准等问题未按有关规定办理。

    在监督管理方面,部分盟市、旗县(区)质监部门没有配备认证监管专职人员,有的虽然配备了专兼职人员,但缺乏专业知识和执法经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缺乏专业知识。检验检测机构相关宣传、培训、监督管理、服务等工作不到位,是部分机构管理体系空置、虚转的原因之一。

    通过本次约谈会,进一步规范了自治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行为,有力督促企业主动落实检验检测主体责任,为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可靠保证,也为机动车安全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记者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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