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
  • 加入收藏
  • |
  • 人才信息
  • |
  • English
  • |
  • 全媒体资源管理系统
  • 新闻中心
  • 您所在的位置:
  • 网站首页
  • >
  • 新闻中心
  • >
  • 综合新闻
  • 本社概况
    期刊导航
    新闻中心

    输韩木质包装连遭通报须引起关注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时间:2018-01-30
    来源:

    日前,笔者从浙江检验检疫局获悉,义乌出口至韩国的2批货物携带的木质包装,因不符合韩国入境检疫要求,被作销毁处理并进行了通报。截至目前,义乌自2017年以来已有4批木质包装接连被韩国通报,值得相关企业引起关注和重视。

    经浙江义乌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调查了解,被退运木质包装均是出口商由于对进口国的检疫法规缺乏了解,将未处理的木质包装随货物出口。且出口货物为非法检商品,检验检疫部门无法对其货物包装实施有效监管,导致不符合进口国要求从而被进行销毁处理。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规定:进出口货物木质包装必须符合《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合规的木质包装必须不携带有害生物且带有符合规定的IPPC标识。违规的木质包装则要接受被销毁、拒绝入境、再次除害处理、通报查处等处理,情况严重的甚至可能被进口国采取连同货物一起退运的处理。目前,中国、美国、澳大利亚、韩国和日本等国家都已采纳了这个标准。

    在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的出口企业,应事先了解进口国对进境木质包装的检疫要求,如有检疫处理要求的,主动联系处理单位对出境木质包装进行处理并加施IPPC标记。或使用经过加工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等制成的再生木质包装,其不适用于ISPM15标准的规定,可以豁免检疫处理和加施标记。 (周华伟)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