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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检总局关于2017年度《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情况的通知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检
    发布时间:2018-02-02
    来源: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发展、加强和保持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以下简称“口岸核心能力”)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各缔约国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应尽的职责和义务。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切实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4号)发布。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口岸核心能力水平大幅提升。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要求“持续巩固和提升口岸核心能力”,该项工作已成为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的重要工作之一,口岸核心能力动态管理工作已进入常态化。

    2017年,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口岸运营单位、各相关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国家新开放口岸核心能力达标考核工作已顺利完成,江苏省启东港、如东洋口港经考核均达到《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标准。截至目前,全国达标口岸已达270个。

    现将2017年度全国达标口岸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希望各局加强与地方政府、口岸运营单位及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再接再厉,持续巩固、提升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水平,确保我国口岸公共卫生安全。

    附件:全国口岸核心能力达标口岸名单(2017年度)

    质检总局

    2017年1月26日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