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萃】刘庆昌:学术评价的主体资格、内在标准与价值追求
学术评价是学术研究者面对他人研究时的本能行为。学术评价在今天变得十分复杂,在于各种外在于学术过程的、学术评价的官方标准。要想彻底消除目前与学术评价相关的种种乱象,只有让学术评价回归到学术领域。
学术评价的要素构成学术评价可以被解析为学术评价主体、学术评价客体,以及连接二者的学术评价活动。学术评价主体,就是学术评价者,是发起和实施学术评价的人。学术研究者无疑与学术研究具有最直接的关系,除了学术研究者,与学术研究具有较紧密关系的,当属高等教育机构和研究机构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政府的相关机构和学术行业组织,也会借助学术评价确定资助和奖励人选。
学术评价客体并不是学术研究者个人,而是由他们承担的学术研究过程及其产品,但因学术研究过程的内隐特征,现实的学术评价中,其客体实际上只是学术产品,也就是学术研究过程的有效结果,具体的形式主要是论文与著作,这也正是学术评价和期刊、出版社评价紧密联系的根源。
学术评价活动应是学术评价主体通过对学术作品的专业分析,对其创造性和规范性作出判断的过程。这一过程不能受到任何无关因素的干扰,类似作者的身份、期刊的影响力等等,均不应列为参照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学术评价活动是对学术研究自身作出专业判断的纯粹评价过程。
学术评价的主体资格在学术评价的要素构成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学术评价主体。追问学术评价的主体资格,就是要追问谁有资格进行学术评价。
第一位的问题是,体制会赋予谁学术评价的权力。就学术评价来说,体制只会对其内部的职能部门和机构赋予学术评价的权力,这些部门和机构则会聘用学术专家实际进行学术评价。在这里,部门和机构行使的是学术评价的权力,被聘用的学术专家所做的只是学术专业范围内的事情,特殊性仅在于他们被行使学术评价权力的部门聘用,他们的评价结论不是用于自己的研究,而是用于他人的非学术利益。
其次是学术评价的能力问题。其一,部门和机构预设的评价规则可能会限制学术评价的专业性深入。其二,我国传统的“关系”文化和人们普遍缺乏对学术的敬畏,使得学术评价中的形式标准大于实质标准,外在标准大于内在标准。社会公众对部门、机构学术评价能力的判断,依据的从来就不是部门和机构实际具有怎样的能力,而是部门、机构学术评价结论的说服力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