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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爱国杏林国药房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强制标准的医疗器械被行政处罚
作者: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8-02-08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8年02月06日,兴安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兴)食药监械罚[2018]1号,乌兰浩特市爱国杏林国药房有限公司因经营不符合强制标准的医疗器械电动轮椅车被行政处罚。
信息显示,兴安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乌兰浩特市爱国杏林国药房有限公司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兴安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兴)食药监械罚[2018]1号 | 乌兰浩特市爱国杏林国药房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强制标准的医疗器械电动轮椅车案 | 乌兰浩特市爱国杏林国药房有限公司 | 912301045582623336 | 闻全海 | 经营不符合强制标准的医疗器械电动轮椅车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款。 | 主动履行,2018年2月2日 | 兴安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