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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法律服务应当坚持标准和规则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网
    发布时间:2018-02-21
    来源:

    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及其专家咨询委员会成立了。作为北京市政法委、市委社会工委、市司法局组织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重要一环,该机构的成立有助于探索参与型社会治理的有效方式,亦有助于推进法治多元主体理论研究向纵深发展。

    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机构及其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定位和作用,主要体现为作为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身份独立于执法办案的政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与双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社会力量,利用专业能力及社会公信力优势,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的接待、化解、监督、终结等工作,引导信访群众依法反映诉求,劝导信访群众息访服判,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高司法等公权力的公信力。根据北京《市委政法委关于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方人员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客观、中立、公正的原则。确保该机构的第三方性、社会力量性和专业性,从而确保其社会公信力优势,是做好相关工作的基本前提和基础。作为第三方社会力量居中协调,“引导”“劝导”等方式方法将成为该机构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重要手段。

    要做好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工作,应当正确理解和把握信访的定位和作用。信访,是联结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这座桥梁、这条纽带同样必须是牢固的、畅通的。不允许有梗阻,更不允许有断裂。关于“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可以为信访制度的意义提供注解。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要正确认识信访,要善待信访人,要确保信访制度的实效性。为将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有机统一起来,从源头上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不仅要构筑信息传递、诉求处理过程的说明理论,而且还必须确立其过程的民主、合理的处理推进制度。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圆满解决,需要强调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应当坚持标准,崇尚规则。对行政主体是这样,对司法部门是这样,对作为第三方社会力量的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机构也是这样,要求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过程中做到有法则依法,无法则辅之以情以理,运用法的原理和法解释的手段,为了公共利益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作为或者不作为。应当避免至少是尽量减少只顾眼前事态的安抚而放弃既有法规范或者政策所确立标准的做法;应当确立危机管理与合法规范运营的正常转换规则;若没有既定标准,则应当以“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精神,在切实进行事实确认和利益衡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解决纠纷的相关标准。

    作为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机构,不应满足于个案处理中的正义追求,还应当积极探索形成相关政策建议,敦促相关部门制定标准和规则,为建设法治政府、诚信政府贡献力量。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机构设置专家咨询委员会,其目的在于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提供高水平的咨询建议,促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妥善解决。为保障该制度的实效性,确保咨询建议的科学合理性和可接受性,有必要进一步细化专家委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一步明确规定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的比例,既照顾到代表性,又注重专业性和合理性,让相关领域真正的专家参与案件讨论和咨询建议形成,筑牢专业能力及社会公信力优势。坚持以制度、机制来形成标准,通过个案来探索、检验标准,并进而形成制度、机制,做到“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高司法等公权力的公信力。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 杨建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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