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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的检验机构核准工作的通知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
    发布时间:2018-03-08
    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按照《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5〕8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整合改革期间暂停受理不符合《指导意见》整合要求的新增检验机构的核准申请和已有检验机构的增项申请。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的实际需要,现就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的检验机构核准工作通知如下:

    为配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质检总局恢复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的检验机构核准的受理工作,各检验机构可根据《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的要求向总局提出核准申请。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8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