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确立
3月11日,随着宪法修正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正式确立。这是涉及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大改革举措,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为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提供了宪法基础,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修改宪法,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此次宪法修正案对我国现行宪法作出21条修改,其中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充分彰显了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专门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实际上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作出了重大调整。宪法明确,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设置监察机关,是从顶层设计上对国家权力进行的重大调整,使党领导下的国家政权机关既分工负责又协作配合的制度更加完备,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必将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监察委员会获得宪法地位,让重大改革于宪有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是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创制之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面从严治党出发,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从逐步推进试点工作到在全国建立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改革以“中国速度”迅速取得了重大成果。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用宪法及时将改革成果固定下来,为监察委员会建立组织体系、履行职能职责、运用相关权限、构建配合制约机制、强化自我监督等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监察法制定于宪有源,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协调推进,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监察委员会获得宪法地位,将大大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只有我们党才能站在政治和战略高度,领导人民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新胜利。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宪法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定位和职能职责,即通过根本法形式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将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根据宪法制定国家监察法,则通过明确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把目前正在实际使用的调查手段写入法律,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从而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促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更有力地推动反腐败斗争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深入发展直至夺取压倒性胜利。
在宪法中与时俱进地明确监察委员会的地位,体现了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精神,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宪法为遵循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提高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用思想和行动保障宪法顺利实施、监委依法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