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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18〕12号)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
    发布时间:2018-03-29
    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令)已于2018年3月6日废止。在新的特种设备许可级别和条件颁布前,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暂按附件划分,制造许可条件继续沿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等现行规定。

    附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8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