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博:强化信息披露标准 推动行业自律再升级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风险也迅速累积起来,尤其是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信息披露问题主要集中在新兴业态,特别是个体网络借贷领域信息披露不充分、不规范,问题平台存在披露虚假信息、夸大信息现象,从业机构普遍存在信息披露不足的问题,甚至某些平台刻意隐瞒真实信息和捏造信息迷惑投资人。当前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使得欺诈犯罪很难被及时发现,直接推高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整体风险。
2016年10月2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相关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正式发布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T/NIFA1—2016)(以下简称《披露标准》)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自律规范》)。《披露标准》定义并规范了96项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有65项、鼓励性披露指标有31项,强制性指标是各从业机构都必须披露的指标,鼓励性指标是鼓励并支持从业机构根据自身条件自愿披露的指标。披露内容主要涉及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与借款项目信息等3大方面。具体如下。
从业机构信息是指基本信息、治理信息、网站或平台信息、财务会计信息、重大事项几个方面。其中基本信息包括机构注册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场所、客户资金存管;治理信息包括实际控制人与持股5%以上的股东名单,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名单;网站或平台信息包括网站地址、平台上线时间、ICP证号;财务会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报表、重要融资信息、审计报告;重大事项信息包括从业机构出现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从业机构收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仲裁事项的,实际控股人变更或收到诉讼仲裁的,对于这些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均要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披露和说明。平台运营信息包括交易总额、交易总笔数、融资人总数、投资人总数、待偿金额、逾期金额、项目逾期率、金额逾期率等。借款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与简介、金额、期限、预期收益、还款方式、融资进度、信用增进、还款保障措施、风险提示、资金流向使用、合同模板。借款人为自然人时需提供的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借款用途、在平台逾期次数和逾期金额;借款人为法人或有关组织时应提供的信息包括注册资本、地址、法定代表人、借款用途。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于2016年3月25日,是由一行三会等国家有关部委组织建立的国家级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旨在通过自律方式进行实践探索,为监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有益经验,协会的首批会员单位有425家。根据实施方案,协会内的会员单位必须按照《披露标准》和《自律规范》做好自身的信息披露行为。对于与网络借贷、互联网非公开股权众筹、互联网投资、互联网理财等业务有关的从业机构,鼓励按照要求做好自身信息披露。对于想加入协会成为会员的平台,也要求其需要遵照标准执行信息披露3个月以上。
实质上,从互联网金融行业建设和平台发展的角度来看,建立信息披露体系是有利的,信息披露将平台置身于阳光化和透明化的市场环境中,等同于增强了社会对平台的监督职能,有利于强化平台的合规发展意识,反映到执行层面上则是资产开发和风险控制上的严格要求和业务能力的不断提高。从投资人角度来讲,信息披露更是有很多益处,它将帮助投资者了解从业机构的管理情况、平台运营情况、借款项目以及借款人信息,从而使投资者认清从业机构与平台的自身实力、理解投资和风险的关系、明确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另外,如何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以及保护信息安全和客户隐私,也都是令大众十分关注的问题。想要确保信息披露的客观真实性,还需要通过自律和他律形式来完成。具体地,自律的方式在《自律规范》中第3条有所体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应对自身信息披露进行自查自纠,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将对会员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协会的惩戒措施包括警示约谈、发警示函、业内通报、公开谴责、暂停会员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等。他律方式在《自律规范》中第21条也有明确规定,鼓励社会监督,会员或非会员可向协会举报其他会员的违规行为,涉及到违法犯罪和超出协会职能范围的违规行为,将由公检法等部门介入。
此次制定统一的行业信息披露标准,既抓住了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关键环节,有助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识别平台的风险和价值,又有利于控制道德风险,避免虚假信息的传播造成逆向选择,这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长远健康发展必将产生深远影响。《披露标准》和《自律规范》的出台将有效强化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信息披露行为,更好发挥社会公共监督作用,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成为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