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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明确社保欠费滞纳金处理标准

    作者:南方网
    发布时间:2018-04-23
    来源:

    近日,广东省地税局、广东省人社厅联合发布《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公告明确,为切实维护参保缴费人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补缴所属期在《社保法》实施之前(2011年7月1日前)的社保费,且于《社保法》实施之后产生的滞纳金,暂缓加收。

    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因僵尸企业清理处置、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的欠费,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的,可暂缓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的情形主要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以及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撤销导致的补缴,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的补缴。

    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保费,未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的,必须同时加收滞纳金。

    公告自2018年4月16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