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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花爆竹良性出口关键要统一国际标准

    作者: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8-05-04
    来源:

    烟花爆竹良性出口关键要统一国际标准

    □ 陈再辉 王胜芝 谭翠微

    原国家安监总局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生产实施许可证管理。2012年7月1日新公布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类别、级别、规格、质量、包装、标志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由此看来,在生产环节,依据的主要标准体系是《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20131)。

    对于出口烟花爆竹,按照国际贸易通用规则,出口产品的质量、安全检验技术性规范、标准评价等必须与进口国标准相一致,产品分类、名称、分级也是如此。烟花爆竹产品是出口法定检验商品,出口申报和检验环节,按照进口国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规范指标以及合同所列明条款进行判定,这是国际贸易以合同为基础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出口烟花企业适应国外市场的要求。

    目前,我国的烟花爆竹产品主要销往美国、欧盟、俄罗斯、日本、加拿大和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其官方机构均发布有烟花爆竹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烟花爆竹产品的分类、名称、分级所依据的准则与我国现行法规标准存在差异。许多出口产品形式、规格药量符合国外技术性贸易法规要求,也按照国外产品标准订立了出口合同,在组织生产时,却难于对应国标的类别、级别,无法与出口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范围一一对应,造成了大量出口烟花爆竹生产“超许可级别”和“超许可类别”的现象。

    湖南浏阳作为我国烟花爆竹主产区,也是出口烟花爆竹的主要生产地,其情况有足够代表性。目前,有300余家出口烟花爆竹企业。检验检疫部门结合监管工作,随机选取200家出口企业问卷调查,初步统计情况如下:

    按目前安全生产许可情况,约有70余家企业超许可级别生产,超过30%,40余家企业超许可类别生产,占出口企业的20%;超级别的产品几乎涵盖了所有产品类别,且超级别生产现象存在多年。这些企业中多数企业为扩大出口希望取得更高级别产品的生产许可,但受制于生产条件等因素,一直未获得许可。就具体企业而言,有的企业出口产品涉及超级别产品,数量大、所占比重大,长期出口。如某企业地面礼花(玩具烟花)超级别生产年出口约11万箱。就具体产品而言,爆竹类、造型玩具等相对小型和安全的产品类别,超级别生产也比较普遍。美国市场偏爱的小礼花(又称小炮弹)需求量很大,按照安监部门小礼花类产品生产许可要求,目前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很少,实际在生产的企业数量不少。升空类(火箭)、吐珠类产品超级别生产非常普遍。

    超许可级别、超许可类别生产的标准方面,以欧盟标准(EN15947-2015、EN16261-2013)为例,烟花爆竹的级别主要是由单个产品的药量、用途决定。分为F1、F2、F3三个级别的消费类烟花爆竹,F4类的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标准定义了烟花的设计、结构、零售包装和测试有关的术语,分级目的是指导成品运输、存储、燃放。而国标GB10631中,级别分为ABCD四个级别,除由产品的药量决定外,部分类别还有规格尺寸的要求。如组合类烟花中的小礼花类别,还规定了筒径尺寸。不同类别、级别的划分,除了约束产品的运输、存储、燃放外,安监部门引用到了生产许可中,对应的规定了生产条件。

    由于国内外标准本身的差异以及使用的范围不同,出口产品遵循市场需求,既要依照国外标准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生产,又要按照以国内标准、技术要求确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自然存在一些矛盾,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是药量问题。升空类产品,欧盟标准EN15947-2015中烟火药限值为200克,国标GB10631-2013中最高限定180克。欧盟标准中的雷鸣炮,F3级黑火药允许10克/个,而对应的国标GB10631-2013中爆竹类规定级别最高为C级,其中“黑药炮”标准限定1克/个,两者相去甚远。

    二是规格问题。国标GB10631-2013中组合类、礼花类产品,对发射筒外径,乃至效果部件的外径,做了分级限定。在国外标准无这方面的限制,这可能造成国外有需求的产品,因尺寸问题不能合法生产。

    三是分类问题。国标与国外标准分级缺乏线性对应。以升空类(火箭)产品为例,国家标准C级火箭允许药量为10克,B级允许药量为30克,按照国标,B级烟花属于“专业燃放类产品”,C级烟花属于“个人消费类产品”,两者安全生产许可的条件差别巨大。根据初步调查,常年生产升空类(火箭)产品,单筒药量超过10克,在10克至20克的浏阳企业为数不少,这类企业许可证基本为C级,限于条件难于达到B级资质。而实际上,按照欧盟EN15947标准,烟火药量不超过75克的均属于F2级火箭。

    如何既要保证安全生产,又要排除对产品生产的不合理限制,促进烟花爆竹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不同情况应该区别对待,对于安监部门认定的超级别、超类别生产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要求企业按许可范围生产。对于其他超级别、超类别出口产品,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必要时结合相关实验等手段研究放宽两类情况的生产许可:一是个体烟火药量不是影响安全生产决定因素的产品,例如某些低感度配方的药物,单个产品药量的增加,生产危险性并没有线性增加。二是出口量大,又普遍超级别生产的产品,应当考虑企业乃至行业生产的安全记录,长期安全生产的,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合理放宽生产许可。从长远来看,我国烟花爆竹是世界第一生产大国,出口数量大、门类全、出口历史长,积累了大量安全生产、检验、储运等经验,利用这些优势及我国在国际标准化组织烟花爆竹技术委员会(ISO/TC264)的主导作用,建立统一的烟花国际标准,将是最终解决烟花爆竹出口问题的根本途径。

    从监管方式来看,须改变“重事前许可(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的思维和现状。应分析历次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统计“违反安全生产条件”和“违反安全生产规范”的比例,找出影响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确定管理方向。目前看,违反安全生产规范是生产事故主要原因,以产品级别、类别转化来的生产硬件条件为依据的安全生产许可方式,属于重前期许可,轻后期监管,监管部门责任小,企业方面却建设成本大、浪费大;而以建立安全生产规范并实施严密监管为手段保证安全生产,则更具科学性。监管部门虽然责任大,但会倒逼企业提高管理水平、人员素质与安全意识,虽然相应提高了管理成本,却能从根本上减少安全隐患。这与国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除了要具备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外,更注重安全生产规范和人员素质、意识、习惯的理念是一致的。

     (作者单位:湖南检验检疫局浏阳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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