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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世荣:真理标准与价值标准的内在统一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网
    发布时间:2018-05-18
    来源:

    40年来,学术思想界对“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的关注和研究,在围绕实践标准的实质内涵及其与逻辑论证和理论指导的关系等关键问题上,取得了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成果。然而,仍然有少数人将实践标准庸俗化,甚至把“价值目标”视为判断实践优劣的唯一标准。他们不仅明确提出“实践优劣的判断标准问题”,而且企图通过制造真理标准与价值标准的对立,将特定历史阶段上实践结果的成功与失败作为价值标准,由此来取代检验真理的实践标准。从根本上看,真理标准和价值标准的统一正是“实践标准”的内在要求。

    真理尺度是价值尺度的基础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不仅论述了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而且论证了实践是检验价值认识真理性的标准。正如列宁所言,“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也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包括到事物的完整的‘定义’中去”。在这里,“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意指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价值关系。这意味着,实践既是客体和主体之间价值关系的确定者,又是价值真理的检验者。同时,列宁还提出了真理标准和价值标准的关系问题。他指出:“有一句著名的格言说:几何公理要是触犯了人们的利益,那也一定会遭到反驳的。”显然,在他看来,真理标准和价值标准的关系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对立统一,在特定条件下它们完全可能是相互冲突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为什么会出现真理标准和价值标准的冲突问题?二者冲突的根源又是什么?

    从本质上看,在特定历史阶段,真理标准和价值标准对立的根源在于这个时期社会存在本身的内在矛盾。在阶级社会,生产方式内部的矛盾反映在价值关系上,便产生了统治阶级作为价值主体在价值追求和实现方式方面与被统治阶级的根本不同和实质对立。私有制的出现进一步导致了价值创造主体与价值享受主体之间的分离,即价值的创造者不能完全享受创造的成果,而价值的拥有者不再是价值的创造者。被统治阶级作为创造价值的主体所创造的劳动成果,主要满足的是统治阶级的需要。而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这种不合理的价值关系,根本不会承认被统治阶级创造价值这个客观事实,并极力否认这种真理性的存在。由此可见,在阶级对立的不平等社会中,真理标准和价值标准的冲突源自这个社会本身的不合理性。

    然而,这种对立和冲突是可以消除的,二者在本质上恰恰是内在统一的。马克思曾明确论述过人的活动的尺度与动物尺度的区别。他指出,“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固有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这里的“那个种的尺度”和“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意指,客观事物本身的规定性和规律性,即客观尺度或真理尺度。而人的内在尺度则是指“人自身的需要和目的”,即人根据自身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需要所提出的价值尺度。就二者的关系而言,真理尺度是价值尺度的基础,它们的统一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内在统一。客观规律对人的价值追求具有前提性的制约作用,离开真理尺度,抽象地谈价值尺度的重要性,必然导向实用主义价值标准。同样,离开价值尺度,人类的认识则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动力和导引。

    正确认识主客体合理性

    需要与满足之间的价值关系

    人们对于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具体问题的认识,始终存在着是非和善恶之分。这便产生了实践的合理性、衡量实践是非善恶的标准的问题,它们在本质上均直接涉及对价值标准的认识。所谓价值标准是指检验价值认识真理性的标准,它的前提是关于价值的真理性认识。价值真理不是指真理的价值性,而是指价值认识的真理性。

    人们经常抽象地把价值真理称为对价值主体正确反映它和价值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的认识。事实上,价值主体的多样性和价值客体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往往会导致不同主体根据自身要求,对客体与自己之间价值关系的认识也是多种多样的。这就会产生不同价值主体对同一事物的认识总是得出相反的价值结论,甚至还可能走向“多少价值关系,就有多少价值真理”的误区,造成多种价值真理存在的假象。在这个意义上,只是将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以及对价值关系认识的可靠性当成价值真理,肯定是错误的。换言之,不能仅仅根据客体能满足人们的需要,或它们对人们的有用性,来回答什么是价值真理的问题。相反,应该将价值主体的需要和价值判断尺度是否合理,以及对这种价值关系的认识是否正确,当作正确解答这个问题的根本出发点。

    由于各自所属经济地位的差别,同一社会不同价值主体的自身需要存在差异。特别是在阶级社会,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彻底相反的经济利益诉求,会导致不同价值主体的需要也是对立的。依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价值主体的需要存在着合理与非合理、正义与非正义之别。以此类推,客体对主体是否有价值,则在于它满足的是主体的合理需要还是不合理需要,对主体的完善发展起正价值还是负价值功用。

    由此可见,价值真理不仅仅是价值认识的真假问题,更应该指向人们对客体与主体合理性需要与满足之间价值关系的正确认识。在此,我们并不认为客体满足了主体的需要就有价值,或者价值仅指客体满足主体的价值关系。而是像王玉樑指出的那样,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生存、发展、完善的积极效应,价值的本质在于客体能使主体具备更完善、更美好的价值。从这个角度看,作为检验价值认识真理性的标准,绝对不是对价值主体和客体之间一般意义上的满足和被满足这一价值关系的检验,而是对价值主体需要存在着合理性与客体满足主体合理性需要之间价值关系认识的正确性的检验。在这里,价值标准指向对这种价值认识的真理性的检验,它仍然只能在于实践,而不是指实践中的成功与失败对哪些人有价值的简单证明。所以,价值标准就是检验价值认识真理性的标准,它只能是实践,不能被视为不同主体价值目标是否实现。

    实践才是实践合理性的判断标准

    从根本上看,价值目标只是价值主体根据自己的需要而提出的一种价值选择,其合理性与否仍然需要证明和检验。毕竟,价值主体的需要存在着合理性与不合理性之分。合理性的价值需要有利于主体的生存、发展、完善,它与社会历史主体的需要相一致。而在本质上,价值主体的标准是指一个社会历史进步的标准,并不抽象宽泛地指向具体的单个主体或某个阶级、国家等群体主体的需要。在根本上,这一标准只与反映社会进步需要的社会历史主体相关。这种主体始终反映社会进步的内在需要,代表了社会进步的力量。只有和它相一致的主体需要才是合理的,客体只有满足了它的需要才是有价值的。这充分说明,“价值目标”本身就是需要反思和检验的东西,它不是检验的标准,因为不同主体的价值需求是不同的。如果把不同的价值目标作为标准,不仅割裂了真理标准和价值标准的统一,而且可能导致价值标准的实用主义化,甚至还有可能付出一定的代价,使一切以利益为目的的价值目标合理化。

    总之,实践合理性的判断标准只能是实践活动本身。我们这里所说的实践既不是日常生活实践,也不是实践过程中出现挫折的实存状态。它是反映历史本质规律性的实践活动,即人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统一的实践活动。合规律性指向判定认识真理性的标准,合目的性则指向合乎人自身全面发展需要的价值标准。因此,实践标准本身就内含着真理标准和价值标准的统一。实践之所以构成检验实践合理性的标准,基本根据正在于它自身就是这两种尺度的内在统一。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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