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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万宁保健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尤维斯牌钙D软胶囊被行政处罚

    作者: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8-06-04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5月30日发布的津市场监管 稽 罚〔2018〕 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万宁保健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尤维斯牌钙D软胶囊被行政处罚。

    中国标准化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 稽 罚〔2018〕 7 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万宁保健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112011670047256XQ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 杨湛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7年1月3日经营的46瓶尤维斯牌钙D软胶囊,经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Q/16A0237S-2013《尤维斯牌钙D软胶囊》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上述行为满足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012元,违法所得413.54元。

    主要证据:1、天津万宁保健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3、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相关生产记录;4、销售票据、成本核算、货值金额计算说明。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与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13.54元;2.处罚款7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年 5 月 16 日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