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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鸿茅国药发声明回应五大热点问题: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豹骨和人工麝香购买使用合规

    作者: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8-06-07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7日,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茅国药)官网发布《致广大消费者、全国合作伙伴的一封信》,就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等五方面问题作出说明。其中指出,公司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及注册工艺组织生产,产品符合质量标准;鸿茅药酒作为非处方药的遴选、审批过程符合法规要求;药酒的豹骨和人工麝香购买、使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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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鸿茅国药表示,2018年3-4月,内蒙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公司进行了三次飞行检查。历年来,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对鸿茅药酒(规格:500ml)进行了多次监督抽检,全部按照《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十四册)》编号为WS3-B-2792-97标准进行全项检验,检验结果均符合规定。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对鸿茅药酒及其有关原科沉香、秦艽、天冬、羌活、盐菟丝子、莲子、川芎、当归、砂仁、盐小茴香进行抽检,于2017年对黄芪、甘草、红花进行抽检,检验结果均符合规定。

    “鸿茅药酒的豹骨和人工麝香购买、使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鸿茅国药表示,2018年内蒙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核实豹骨和人工麝香增值税发票、出入库台账、批生产记录、库存数量,豹骨和人工麝香的购买、使用、库存数量吻合,鸿茅药酒的豹骨和人工麝香购买、使用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003年11月2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公布第六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通知》(国食药安[2003]323号),公布鸿茅药酒为甲类非处方药。

    在《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所列毒性中药品种中,有生附子、生南星、生半夏。但鸿茅国药认为,药酒处方中所用附子(制)、天南星(制)、半夏(制)全部为炮制加工品,不属于毒性中药品种。

    2018年5月8日,《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中指出,2014年11月,国务院公布的“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鸿茅药酒配制技艺的申报和认定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

    鸿茅国药表示,鸿茅药酒传承至今,经历了279年的风雨沧桑,作为一家药品生产企业,公司必须承担企业主体责任,对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作为一家中药老字号企业,鸿茅国药更应从严律己,持续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保障,注重品牌形象和社会公益,更好地对消费者负责。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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