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
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质检质函〔2017〕3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开展质量品牌提升行动”的要求,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开展知名品牌创建工作,培育一批特色显著、竞争力强的区域品牌,有效提升区域品牌价值,在总结以往“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17年将继续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国民经济第一、二、三产业相关园区。
(一)农业区
- 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区:特色农(牧、渔)产品生产、加工、销售集中区,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域保护区等;
- 农业技术类示范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及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等。
(二)制造业园区
-产业聚集区:产业集中度高的工业园区等;
- 经济开发区: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等。
(三)高新技术区
- 高新技术区: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技术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
(四)旅游区
- 旅游区:4A以上等级的旅游区。
(五)生产性、生活性服务区及文化产业园区
- 生产性服务业园区:金融服务聚集区,商务、物流、检测、认证、科研、设计、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聚集区等;
- 生活性服务业园区:餐饮、零售、娱乐、休闲、商贸、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集聚区等;
- 文化产业园区:文化生态保护区,艺术、影视、动漫等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教育产业园区,宗教文化园区等。
二、 申报条件
园区行政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工作;质检工作具备一定基础;园区内产业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发展成熟;主导产业综合竞争力位居全国前列,拥有具备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和品牌,并具有较强成长潜力和发展前景。
三、申报安排
(一)动员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及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地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的宣传、动员和部署工作。
(二)自愿申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导有关园区行政管理部门自愿申报,根据产业类别如实填写《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表》(附件1至附件4),并按要求填报相关申报材料。
(三)初审核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对申报园区提交的《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初审,组织对申报园区进行考核检查,根据考核情况并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综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报“质量兴(强)省”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
(四)推荐报送。“质量兴(强)省”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的初审结果形成推荐意见,将推荐文件、推荐名单、申报材料的书面及电子版于7月31日前送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四、工作要求
(一)广泛动员。要高度重视、积极动员,将“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作为品牌建设的重要抓手,积极向各级政府和区域宣传有关政策和要求,广泛动员有关区域参与示范区建设。要动员“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园区每年参加区域品牌价值评价工作,并将区域品牌价值评价结果作为园区推荐,指导和验收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指导。要高度负责,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对有关园区进行指导和帮扶。要将示范区建设与规范产业发展、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等工作相结合,促进园区发展转型升级,打造知名区域品牌。要持续跟踪园区创建情况,对园区创建成效要形成数据和专门报告。
(三)严格纪律。要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遵照“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相关条件和程序,坚持自愿申报,不收取费用的原则。严守工作纪律,不变相收费,搭车收费。对园区以及企业的商业秘密做好严格保密工作。
五、联系方式
(一)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电话:010-82260622 、82262042
传真:010-82260120
(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地址:北京市南四环西路188号9区8号楼9层
邮编:100070
电话:010-83886265
传真:010-83886053
附件:1. 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表(农业园区)(第6页)
2. 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表(制造业园区)(第16 页)
3. 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表(旅游、服务业园区)(第26页)
4. 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表(高新技术园区)(第36页)
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