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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机器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开二分公司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被行政处罚

    作者: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8-06-13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获悉,天津机器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开二分公司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被行政处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 稽 罚〔2018〕 9 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机器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开二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1120104MA05W8PJ2F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南开区天津鲁能购物中心6F-07/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元春秋

    违法事实:2018年1月29日采购的食品原料番茄酱6罐(规格3.3kg/罐)、沙拉酱6罐(规格3.2kg/罐)未标注中文标签。经检验,该产品标签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上述行为满足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45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主要证据:1.该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 现场检查笔录、产品照片、送货单、货值金额计算说明;3. 询问调查笔录、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检验报告、(检验、检测、检定、鉴定)结果告知书、协助调查函及复函。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票据,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名称及印章)

    2018 年 5 月 23 日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