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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东丽区丽景小学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行政处罚

    作者: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8-06-13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官网获悉,天津市东丽区丽景小学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行政处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丽食罚〔2018〕6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丽景小学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121201104012532528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东丽区程林街杜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何永霞

    违法事实:当事人购进的“屯河番茄酱”规格为4.5kg/桶,共1桶,该产品外包装底部标注两个不同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15.08.10 14:35 0”和“2016/08/10”,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承认采购时未索要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和相关票据,未记录食品采购台账,并且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联系方式。本案货值金额22元,未使用,无违法所得。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何永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采购番茄酱的现场情况;3.对授权委托人闫成和的询问调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4.对天津市东丽区丽景小学厨师以及食品库房管理员的询问调查笔录。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屯河番茄酱”1桶;2.罚款2.75万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

    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