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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雷允上汇阳大药房涉嫌销售成分含量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

    作者: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8-06-25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2018年6月22日消息,上海雷允上汇阳大药房涉嫌销售成分含量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监管奉处字(2018)第262018000330号

    案件名称

    关于上海雷允上汇阳大药房涉嫌销售成分含量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上海雷允上汇阳大药房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20797061272U

    法定代表人姓名

    顾军辉

    主要违法事实

    2017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营业场所开展监督抽样,被抽样品信息为“检品名称:玄参、批号:1611066、抽样编号为F11711014、包装规格:1kg/袋、生产企业:上海雷允上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代表数量:2700g”。2018年3月7日,我局收到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YC201702162),报告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不符合项为【含量测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药品为劣药。3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于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3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合法的药品零售企业,为上海雷允上药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允上连锁)的加盟药店,其持有有效《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17年3月13日及2017年10月26日从供应商处购入上述批号玄参1kg及2kg,采购单价分别为每公斤23.8元和33.25元。截止3月14日,当事人购入的3kg玄参均已销售完毕,销售均价为每公斤43元。综上,当事人涉案饮片货值金额总计129元,扣除抽样180g后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21.26元。

    处罚种类和方式

    罚款(258元),没收违法所得(121.26元)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壹圆贰角陆分;?2、罚款人民币贰佰伍拾捌圆整。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2018年06月12日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