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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提高企业高温津贴标准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6-27
    来源:

    我省提高企业高温津贴标准

    室外作业调至每月300元 室内作业调至每月200元

    我省近日印发通知,从今年6月1日起,提高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通知明确,夏季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同时,企业应依法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工作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工作和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据了解,此前我省执行的是2014年出台的相关规定,即“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当时的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

    省人力社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的新政策将高温津贴适用岗位调整为室外作业和室内作业两类,概念更加清晰,容易理解,方便企业和劳动者把握。

    值得一提的是,高温津贴是按月发放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而且,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此外,已经按照往年标准发放了高温津贴的企业,也应按照最新标准执行。(记者 张冰 通讯员 闫磊 楼春燕)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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